提供網路或平台也要為盜版負責?——從美國最高法院 Cox 案釐清科技中立免責底線

數位治理

用戶使用基礎設施或平台資源進行盜版侵權,業者也需要賠償?美國最高法院於 2026 年 Cox 案中指出,除非業者「積極誘導」侵權行為或「量身打造」侵權工具,否則不需負擔幫助侵權責任。本文將解析此判決重點,並提出對台灣網路服務供應商與平台服務商的商業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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