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被盜用怎麼辦?發現著作權受侵害後應該做哪些事?

數位時代下科技發展降低了創作的門檻,也讓盜版行為變得容易。當費盡心血完成的創作被任意盜用,甚至被用來牟利時,那種心血白費、遭受不公的感覺,足以讓人義憤填膺,此時,創作者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以下將提供實用的應對步驟,幫助創作者在發現作品被盜用時,能冷靜且有效地採取行動,捍衛自身權益。

green and white braille typewriter

一、確保自己權利

當創作具備「原創性」,無論是文章、照片、影片或音樂,一經完成就自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然而,當創作的「原創性」受到挑戰,則需要由著作權人舉證提出創作歷程,例如不同階段的草稿、軟體編輯的專案檔、包含RAW格式的原始照片檔、或是首次公開發表作品的日期紀錄(如社群貼文、部落格文章)等。實務上常見可強化日期戳記證明力的簡易作法是,將資料儲存於雲端空間或是透過寄發電子郵件給自己或他人的方式保存紀錄,以證明是由自己於當時即完成創作。

如果需要更嚴謹地進行存證,避免被質疑創作歷程的數位檔案元數據(metadata)是受到竄改,亦可以考慮透過第三方的手段輔助,例如採用公證人認證、自行寄發存證信函,或是較為新穎的區塊鏈存證技術。

在對外發布創作時,建議明確標示著作權資訊,例如在作品的角落或說明欄位,清楚標示「© 年份+作者姓名,保留所有權利」等字樣,或加上個人化的浮水印。這不僅是有嚇阻盜版的效果,更是有助於爭議發生時的舉證。因為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上若以一般方式標示作者本名或眾所周知別名,即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1]

此外,在發布作品時,還可以留意一些小細節,例如在作品中加入個人識別特徵,像是特殊的圖樣或文字作為識別,甚至可以巧妙地留下一些不起眼的錯字,作為防偽之用。也需要謹慎考量發布檔案的解析度,在網路分享時,可以刻意選擇使用經過壓縮或解析度較低的版本,以降低原始檔案被直接用於商業印刷或販售的風險。

二、確認侵權、進行蒐證

原則上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而擅自利用作品的行為,例如複製、轉載、改作、公開傳輸(上傳網路供公眾瀏覽)等,都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簡而言之,只要他人行使了著作財產權人的專有權利(如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權、散布權等),且不符合教學、評論等「合理使用」之例外時,便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人可以據此維權。

有效的證據是維權的基礎。由於數位內容的特殊性,侵權人隨時可能刪除侵權內容,因此行動前的蒐證工作至關重要,才能在後續的交涉或法律程序中更有把握。建議仔細確認侵權行為發生的所有平台、範圍與持續時間。例如,一張照片可能同時被盜用到多個社群媒體、電商網站,了解侵權的廣度有助於評估損害程度。確認的同時便可進行基礎的蒐證工作,並評估是否需要進一步保存相關證據以備爭議過程使用。

若是有餘裕,權利人可以評估主動採行定期監控。對於侵權行為如果能早期發現、快速反應,有助於及時制止侵權擴散,也有機會提升和解可能性。

(一)基本存證

1. 靜態蒐證(截圖):

對侵權的網頁、貼文、對話紀錄等進行完整清晰的「螢幕截圖」。截圖範圍應包含侵權內容、發布者ID(身分)、發布時間、以及網址(出處),確保資訊的完整性。

2. 動態蒐證(錄影):

使用螢幕錄影功能,記錄下從連上侵權網頁到呈現侵權內容的完整操作過程。此方法特別適用於影片、動畫或互動式內容的侵權,能更全面地還原侵權事實。

(二)進階存證

1. 體驗公證:

在案情重大或預計進入訴訟時,可請求公證人對侵權的網頁或數位內容進行事實體驗公證,證明在某時點有特定侵權行為存在於某網站。由公證人親自操作、體驗後所做成的公證書,其證據能力較不易被挑戰。

2. 網頁歷史存檔:

利用網際網路檔案館(Internet Archive)的Wayback Machine等網站存檔服務,存取侵權網頁的歷史快照。即使對方事後刪除內容,仍可以找到特定日期的存檔頁面,證明侵權事實曾經存在。

三、初步處理交涉

在進行蒐證的同時,也可以評估侵權行為的狀況與規模,這將有助於判斷下一步的應對策略。若完成蒐證並決定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建議可採取以下由淺入深的措施:

(一)向網路平台提出「通知/取下」

如果侵權內容發布在社群媒體、影音平台或電商網站,可以直接利用平台的著作權檢舉機制。依據著作權法第六章之1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免責的規定,一般而言,平台在收到權利人的合格通知後,通常會為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而迅速移除侵權內容,因此權利人可以透過正式通知平台管理單位請求移除侵權內容,達到快速遏止盜版的效果​[2]。

(二)直接聯繫,私下溝通

如果判斷侵權人可能並非惡意侵權,而希望採取和緩的溝通方式,也可以先嘗試透過社群媒體、Email等方式私下聯繫對方,明確告知其行為已侵犯您的著作權,並要求立即下架或移除內容。保持理性的態度,並保留所有通訊紀錄,或許有機會快速解決爭議。

(三)寄發存證信函或警告函

若前述手段並未奏效,例如平台置之不理或對方態度惡劣,可以評估透過郵局寄發存證信函,或委請律師寄發警告函正式提出書面警告,清楚載明侵權事實並要求對方限期處理,藉此表明立場並施加壓力,且作為後續法律行動的準備。

四、正式法律途徑

當情節嚴重或溫和手段無效時,法律依舊是創作者最強大的後盾。您可以考慮以下途徑:

(一)提出刑事告訴

著作權侵害是有刑事責任的。可以攜帶整理好的證據,到派出所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通常檢方在偵查階段,會安排調解機會,讓雙方協商(例如賠償金額)。若能成立調解,侵權人可能獲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若無法成立而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案件則將進入法院審理,由法官判定有無成罪及刑度。

值得留意的是,由於一般著作權侵權案件屬於告訴乃論,因此必須在權利人知道侵權人身分的6個月內提出告訴。

(二)提起民事訴訟

權利人在刑事程序中可主張附帶民事賠償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排除侵害。

損害賠償部分,權利人可以請求實際損失,亦可以主張以返還不當得利之方式計算損害賠償(如侵權人因販售盜版所得的利潤)[3],若難以證明實際損失,可請求法院依據侵權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至100萬元的範圍內酌定賠償金額;若侵權行為故意且情節重大,賠償上限更可提高至500萬元[4]

排除侵害部份,權利人可以主張對於現有侵害行為進行排除,以及對於可能侵害行為進行防止[5]。同時,也可以要求銷燬侵權行為作成之物品或用以侵權之工具[6]。若是具備必要性及相當性,亦可以請求法院命侵權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7],使社會大眾知悉侵權人之不當行為,回復權利人名譽及著作之市場經濟價值。

結語

捍衛著作權可能是一條漫長的道路,從事前預防的積極準備,到遭遇侵權時冷靜蒐證、有策略地交涉,最後在必要時勇敢地走上法律途徑,皆是為了確保自身心血結晶獲得應有的尊重與保障。希望透過本文的整理,能讓您在面對侵權時更有信心,也更有力量。


[1] 著作權法第13條:「I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II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2] 著作權法第90-4條:「I 符合下列規定之網路服務提供者,適用第九十條之五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一、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二、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三、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訊。四、執行第三項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II 連線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就其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行為之通知後,將該通知以電子郵件轉送該使用者,視為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III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已提供為保護著作權或製版權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可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配合執行之。」

[3] 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4] 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5] 著作權法第84條:「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6] 著作權法第88-1條:「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7] 著作權法第89條:「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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