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完成了維權前的自我健檢,確認了權利穩固、證據充足。現在,武器已備妥,但在發動攻擊前,必須先了解戰場的規則。在台灣,寄發警告函並非毫無限制,其中最重要的一條紅線,就是由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劃設的規範。
許多權利人因為不熟悉這項規定,在維權過程中,反而讓自己負擔民事責任從原告變成了被告,或是面臨行政責任被課處高額罰鍰。

為何發警告函,會跟公平交易法有關?
從權利人的角度看,發函是天經地義的權利行使。但從市場競爭的角度,警告函也可能被濫用為商業武器,藉由恫嚇競爭對手的通路商或客戶,阻礙其商品流通,達成不公平競爭的目的。
例如,A公司向B公司的所有經銷商發函,宣稱B公司的產品侵權,導致經銷商因害怕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敢再進貨。如此一來,即使A公司的主張不一定成立,B公司的業務也已實質上受到重創。
為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公平會介入管制此類行為,並針對特定寄發警告函行為制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會原則」)予以規範。
關鍵問題:信是寄給誰?
這是整個原則適用最重要的分水嶺。公平會原則,並不是禁止發函,而是針對發函給特定對象的行為有具體要求。
- 發給「侵權的競爭對手」:
如果直接發函給作為競爭對手的侵權產品製造商,要求他們停止侵權,這屬於權利人與侵權者間的直接溝通,不適用此公平會原則。原則上,這是法律上被鼓勵的正常維權途徑。但是如果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仍然可能被公平會裁罰。 - 發給「交易相對人」:
如果跳過侵權人,直接發函給他的下游通路商、經銷商、客戶等,警告他們不准再賣侵權產品。這個行為就會直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必須遵守此公平會原則。
安全通行的兩條路徑(二選一)
若要對競爭對手的「交易相對人」發函,權利人必須從以下兩條路徑中,擇一完成,才能被視為正當的權利行使:
路徑一:取得客觀侵權證明
這是最穩妥、風險最低的做法。在發函前,權利人已經取得了以下任一項客觀證明:
- 經法院一審判決勝訴的判決書。
- 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送請法院經核定屬著作權受侵害者。
- 由具公信力的專業鑑定機構出具的侵權鑑定報告,若是新型專利,還須附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此種情形除非符合例外事項,須事前或同時通知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
路徑二:履行特定告知義務
若尚未取得路徑一的客觀證明,又基於時效或商業策略必須發函,則必須同時做到以下兩件事:
- 在對交易相對人發函的「事前」或「同時」,已通知被指控的侵權方本人,使其知悉此事讓其有說明的機會。
- 在寄給交易相對人的警告函中,必須明確敘明以下事項:
- 權利內容與範圍: 專利公告號、商標註冊號、著作內容等明確內容、範圍(若是新型專利,還須附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 具體侵權事實: 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例如明確指出對方是在何時、何地、如何侵害了權利。
違反後果
若未遵循上述任一路徑,就逕自對競爭對手的交易相對人發函,一旦被認定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就會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違反該條將可能有民事責任,依同法第 29 條,權益受侵害者可以主張排除或防止侵害,並可以依第 30 條主張損害賠償。同時,也可能會有行政責任,依同法第 42 條,公平會可命發函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結論:維權與違法的界線
理解並遵守公平法以及公平會原則,是保護權利人合法維權的重要合規要求。它劃清了「正當行使權利」與「不正當競爭」之間的界線,確保權利人的維權行為是在公平競爭的軌道上進行。發函請須加以留意並諮詢法律專家,以避免因為一時的程序疏忽,讓自己陷入更大的法律風險。
在下一篇文章,我們將以問答形式,探討更多寄發警告函時會遇到的實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