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 AI 已經進入企業日常。員工用它整理會議紀錄、改寫 Email、摘要合約、產生程式碼、分析客戶資料,但同一個輸入框,也可能成為營業秘密外洩的破口。

最大風險可能出在企業沒有先確立基本規則:哪些資料可以貼?哪些資料絕對不能貼?誰可以用?用在哪裡?紀錄如何保存?

這些問題沒有答案,員工就只能憑直覺自行判斷,而這在趕截止期限的時候通常不可靠。

封面圖

一、生成式 AI 風險的核心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要求營業秘密必須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與合理保密措施。若企業允許員工把未公開報價、客戶名單、產品路線圖、原始碼、研發資料直接輸入外部 AI 服務,卻沒有任何政策、權限或教育訓練,之後要主張「公司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說服力會下降,因為輸入資料可能已經離開企業控制範圍。

風險常出現在幾種情境:

  • 業務把客戶名單與成交紀錄貼進 AI,請它產生銷售策略。
  • 研發人員貼上原始碼,要求 AI debug。
  • 法務或採購把尚未簽署的合約、報價、技術規格貼進工具做摘要。
  • 人資把員工個資或薪資資料貼進 AI 產生分析。
  • 專案主管把未公開產品計畫貼進 AI 做簡報。

這些行為不一定都有惡意,但營業秘密外洩往往就從一個方便的複製貼上開始。

※延伸閱讀:【營業秘密系列:基礎篇】為什麼他的機密是營業秘密,我的卻不是?

二、建立資料分級:不同資料適用不同規則

要對 AI 使用進行管理,建議第一步先將資料分級,讓員工不必每次憑自己判斷哪些能輸入到 AI 工具。

建議至少分成四類:

(一)公開資料

例如官網、新聞稿、公開產品型錄、已公開招募資訊。這類資料可在一般 AI 工具中使用;但 AI 產出的內容可能有錯,對外發布前仍應由人員核對。

(二)內部資料

例如一般會議紀錄、內部流程文件、非敏感 SOP。可在公司核准的 AI 工具中使用,但不宜輸入到個人帳號或不明服務中。

(三)機密資料

例如客戶資料、報價策略、未公開合約、供應商條件、技術規格、營運數據。原則上不建議輸入外部 AI;如有業務必要,應使用企業版、私有雲或地端部署,或已確認資料處理條款的工具。

(四)高度機密資料

例如原始碼核心模組、產品路線圖、併購資料、訴訟策略、尚未公開的專利布局。除經核准的封閉環境外,原則上不應輸入任何生成式 AI;確有必要時,應先經評估與核准。

三、7 個控管點:讓 AI 使用從個人習慣變成公司制度

(一)制定 AI 使用政策並落實

建議政策明確列出可使用工具、禁止輸入資料、核准流程、違規效果與例外申請,並具體列舉客戶名單、報價、成本、原始碼、未公開合約、個資、研發文件等禁止項目。並且透過合理的監控機制落實、稽核。

(二)採購企業版或可控管工具

若企業高度依賴 AI,建議優先使用可設定資料不作模型訓練、可控管帳號權限、可匯出稽核紀錄、可與企業身分驗證整合的服務。如果是無法實現前述要求的免費個人帳號則不適合處理公司機密。

(三)建立提示詞與輸出紀錄管理

涉及法務、研發、客戶資料或重要決策的 AI 使用,建議保存提示詞、輸入資料類型、輸出結果與人工審查紀錄,有助日後釐清責任並證明企業有管理制度。

(四)資料遮蔽與去識別化

若只是要 AI 協助整理格式或產生通用文案,可評估先移除公司名稱、客戶名稱、金額、技術參數、個資與專案代號。如果能用假資料完成的任務,就盡量不要用真資料測試。

(五)供應商合約審查

與 AI 服務供應商所簽署的合約條款中,建議將重點放在審查資料使用、保存、刪除、次處理者、跨境傳輸、資安事件通知、保密義務與訓練用途等條款。由於這些合約條件與營業秘密保護攸關,不能當成一般採購部門的制式條款看待。

(六)員工教育與範例化

教育訓練除了說明抽象風險以外,建議提供「可以貼」與「不能貼」的充分、清楚的實例,尤其是一些邊界案例。例如:公開產品介紹可以貼、客戶尚未公開的客製需求不能貼。範例越具體,員工越不容易踩線。

(七)事件通報流程

無論是否設有監控機制,對於員工誤把機密資料輸入外部 AI 的情形,企業至少應設置通報流程:保留紀錄、確認資料類型、通知資安與法務、評估是否要求刪除、判斷是否涉及個資或客戶通知義務。同時建議不要讓員工因害怕懲處而選擇隱瞞。

※延伸閱讀:【營業秘密系列:內控篇】如何為公司建立營業秘密的管理系統?

四、在對外合約與內部政策補上 AI 條款

除了內部政策,也建議企業同步檢查 NDA、勞動契約、委外合約與供應商合約。條款可明定:

  • 未經書面同意,不得將機密資訊輸入外部 AI、雲端自動化工具或第三方資料處理服務;若使用經核准工具,仍應遵守資料分級、最小揭露與去識別化等基本要求。
  • 受託人使用 AI 協助履約時,應揭露工具類型並承擔資料外洩責任;AI 輸出不得未經人工審查即作為正式法律、技術或商業決策依據。

對於此,值得參考的範例是「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 AI 參考指引」,其中可以看到政府機關內部其實已經走過同一套思考:明定機密文書禁止使用生成式 AI 撰寫、不得提供公務應保密、個資或未同意公開之資訊;僅封閉式地端部署模型於確認系統環境安全性後,得依機密等級分級使用;採購案並應要求得標廠商一併遵守。這套「分級管理、使用」的邏輯,企業設計政策時可直接借用。

※延伸閱讀:【營業秘密系列:契約篇】商業合作的起手式——簽 NDA 前必看的注意事項

五、誤貼機密資料的可能法律後果

(一)公司端:營業秘密保護與對客戶的契約責任

員工將公司資料誤輸入到生成式 AI 工具後,可能會影響公司日後是否仍能主張該資訊具備營業秘密法第 2 條所定的秘密性或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訴訟中的相對人可能以公司自己讓資料任意流入外部服務為由抗辯,使公司對他人主張營業秘密保護更為困難。反之,企業若事前已建立資料分級、AI 使用政策與教育訓練,在認定是否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時,可能較為有利。

如果輸入的是客戶或合作方交付的機密資訊,公司還可能因此違反對客戶、合作方的保密約定(NDA),而須依約負責。若涉及個人資料,則另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的處理與通知問題,建議企業事前一併確認相關契約與個資處理流程。

(二)員工端:民事賠償、刑事責任與公司內部懲處

營業秘密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過失侵害也可能負賠償責任。不過,第 12 條的賠償責任是以「不法侵害」為前提,而把公司資料輸入外部 AI 工具是否構成不法侵害,例如是否屬第 10 條所定「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須視員工守密義務的來源,以及輸入外部 AI 是否屬「洩漏」等個案事實而定,並非一律成立。

至於刑事責任,營業秘密法第 13-1 條另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為要件,單純誤貼資料通常不符這項主觀要件。

不過,員工仍舊可能違反勞動契約或 NDA 中的保密約定,以及公司的工作規則,而須負違約責任或受到公司懲處。對此,公司若希望管理員工使用 AI 工具,事前訂有明確的 AI 使用政策,懲處也較有依據。

結論

企業導入生成式 AI 的建議管理方式,是把 AI 當成新的資料處理管道,納入營業秘密、個資、資安與契約管理,並讓「合理保密措施」的內容跟上員工實際的工作方式。

本所建議企業先完成資料分級與 AI 使用政策,再決定工具採購與開放範圍:制度空白時,AI 會變成每位員工工作日常裡的外部資料漏洞,也會讓企業日後難以主張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制度清楚,AI 才能成為提升效率的工具。

如需規劃 AI 使用政策,歡迎與本所專業團隊聯絡。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