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社群小編為了宣傳新品,在網路上看到一張非常符合品牌形象的照片,便直接下載作為行銷貼文的配圖。貼文發出後,成效斐然,業績亦隨之成長。幾週後,卻收到著作權人委請律師寄來的警告函,要求A公司對該員工侵權行為賠償負責。

此時,A公司的老闆可能會感到困惑:「這是員工自己犯的錯,為什麼公司要賠償?」這個場景,是許多企業經營社群時的共同疑問。本文將從「民事」與「刑事」兩個責任層面,解析在這種情況下,員工與公司各自應負的法律責任。

小編貼文盜圖與公司著作權責任示意圖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的核心是損害賠償以及排除侵害,例如透過金錢填補損害或是要求侵權人進行特定行為以回復原狀。

(一)小編的民事責任

小編是實際執行盜版照片重製(下載圖片)與「公開傳輸」(上傳到社群平台)的人,為直接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人。因此,對於著作權人所受的損害(例如:授權金的損失),小編依法必須負擔賠償責任。

(二)公司的民事責任(連帶責任)

公司部分,由於盜版行為往往是以公司名義對外發布,因此公司本身即屬於直接侵權者,應該負擔侵權責任[1]。且與小編屬於共同侵權人,需負擔連帶責任[2]

縱使將員工的責任區分出來,公司仍可能會適用民法的「雇主責任」規定[3]。亦即,當員工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不法侵害到他人的權利時,公司需要與該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實務上對「執行職務」的認定較為廣泛。它不僅指員工執行命令、受託職務或必要行為時侵害他人權利,只要是客觀上與其職務相關,即使是為自身利益而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也包含在內[4]

從我們的假設案例來看,為公司的行銷目的而發文,顯然屬於小編的職務範圍,因此產生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及結果,公司可能就需要負責。然而,公司並不是必然需要賠償,若是公司可以證明在選任小編以及監督其執行職務時,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或是證明縱使施加相當注意義務仍無法防止損害發生,則可能可以免責[5]

在成立連帶責任的前提下,著作權人可以選擇只告小編、只告公司,或將兩者一起告,並向其中任何一方請求全額賠償。法律如此規定,是為了讓受害者能更容易獲得賠償,因為相較於個人,公司的賠償能力通常更為良好。實務上,著作權人較常僅對公司提告,畢竟盜版照片通常是以公司名義對外公開傳輸,著作權人未必能輕易察知實際行為人之身分。

(三)公司的內部求償權

雖然公司要對外連帶負責,但這不代表公司要為員工的過錯無條件買單。如果公司是因為連帶責任而賠償,依民法規定,公司在賠償之後,對於進行侵權行為之員工具有求償權[6]

換句話說,在A公司賠償著作權人之後,是可以回過頭來要求該名小編償還其所應負責的賠償金額。

二、刑事責任

由於我國對於著作權保護相當重視,因此著作權法規定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會有刑事責任,可能涉及罰金、拘役或有期徒刑。實務上則屢見「以刑逼民」之情形,著作權人常以提出刑事告訴作為維權主要手段,所以著作權的刑事責任不容輕忽。

(一)小編的刑事責任

如果小編明知該圖片受著作權保護,卻仍故意下載使用,就可能觸犯著作權法中的相關罪名。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有罪後,小編個人可能會面臨罰金、拘役或有期徒刑的處罰。

(二)公司的刑事責任(兩罰規定)

除了處罰小編個人之外,著作權法還特別規定,當公司的員工因「執行業務」而觸犯著作權法的刑事罪名時,對該公司也同樣要科以罰金。這被稱為法人的「兩罰規定」[7]

這意味著,在刑事責任上,公司也無法置身事外,除了行為人小編會被判刑,A公司本身亦可能被課以罰金。

應予留意的是,這項責任並無法像民事責任一樣主張已盡到相當注意義務而免責。

三、公司應對與預防之道

考量著作權侵權可能帶來的賠償與處罰風險,以及「預防勝於治療」的重要性。以下列舉數項關鍵的應對與預防方法:

(一)建立正確的著作權觀念

定期對行銷、社群經營相關的員工進行著作權教育訓練,使其深刻了解「網路上的圖片不等於免費圖庫」,建立尊重智慧財產權的文化。

(二)使用合法的圖庫或素材

編列預算,投資購買商用授權的圖庫、字體或音樂服務,並要求員工務必從這些合法、安全的來源獲取創作素材,例如限定只能使用特定軟體或素材庫。

(三)制定內部審核流程

建立發文前的審核機制,由專人或主管複核貼文中的所有圖片、影音、文字素材的來源皆為合法授權,確認無誤後才能發布。

(四)明確訂定工作規則

在員工手冊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規定禁止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並載明若因個人違規行為導致公司受有損害,公司將依相關規定行使求償權,以示警惕。

(五)建立危機處理機制

預先規劃處理侵權爭議的流程,包括法務諮詢、證據保全、對外溝通策略及與著作權人協商等,以便在發生侵權事件時能迅速有效應對,將損害降到最低。

結語

回到A公司老闆的疑問:「這是員工自己犯的錯,為什麼公司要賠償?」從本文的分析可知,無論在民事賠償或刑事處罰上,公司都難辭其咎。因此,與其事後耗費大量時間與金錢來處理訴訟、賠償與罰金,不如從管理制度上打下穩固的基礎,建立起尊重智慧財產權的企業文化,這才是保護公司品牌與永續經營的根本之道。


[1] 例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民著訴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111年度民營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分別是員工使用侵權圖片於公司網站以及員工使用分集大綱製作成簡報並傳送給第三人,法院直接認定公司有侵權責任)、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附民上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著訴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此二判決肯認公司與員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2]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3]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5] 例如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法院認定公司僅口頭告知所屬員工不得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卻無實際付諸行動查核員工究竟有無違反著作權,亦未實際檢驗抽查究竟有無違反著作權之情事,未盡選任與監督之責任)。

[6] 民法第188條第3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280條:「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7] 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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