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被侵害,堪稱企業面臨的最嚴重危機之一。它不僅可能導致核心技術外流、市場優勢喪失,更可能動搖公司的生存根基。然而,在憤怒與焦慮之中,企業第一時間的反應,將直接決定這場危機處理的成敗。
無論是發現內部員工疑似洩密,或是察覺機密遭外部競爭對手、合作夥伴甚或駭客竊取,許多經營者當下的直覺反應,可能是立刻找對方確認、對質。但這些未經規劃的舉動,往往只會打草驚蛇,讓對方獲得預警,從而獲得銷毀或藏匿關鍵證據的寶貴時間。面對危機,正確的第一步,永遠是保持冷靜,立即尋求法律與技術專業協助,並迅速啟動證據保全程序。

一、第一步:證據保全,避免打草驚蛇
在法律攻防中,「證據」是決定勝負的關鍵。因此,事發初期的核心任務,就是合法且完整地保全所有相關證據。
(一)內部調查與證據保全
在資安專家、律師等專業單位的指導下,建議企業在恢復營運的同時應採取以下行動:
- 保全數位證據:
- 電腦與硬碟:立即將涉嫌員工的公務電腦、筆記型電腦完整查封,並委由專業的數位鑑識團隊(Digital Forensics)進行硬碟的「映像檔(Image)」備份。切忌直接在原始硬碟上進行搜查,以免破壞數位證據的原始性。
- 伺服器紀錄(Log):完整備份伺服器的存取紀錄、檔案下載紀錄、VPN 登入紀錄等。
- 通訊紀錄:保全公司的電子郵件伺服器紀錄、內部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
- 其他紀錄:影印機的列印紀錄、門禁刷卡紀錄等,都能用來勾稽涉嫌員工的行動軌跡。
- 避免非法取證的陷阱:
在急於取證的壓力下,很容易誤觸法律紅線。企業應切記,絕對避免以下行為,否則辛苦取得的證據可能因不具「證據能力」而被法院排除,甚至讓公司反過來面臨刑事或民事訴訟:- 搜查私人用品:搜查員工的私人背包、手機或電腦,可能構成其他民、刑事責任。
- 侵入私人帳號:以任何方式擅自登入員工的私人 Email、雲端硬碟或社群媒體帳號,可能觸犯刑法的妨害電腦使用罪。
這些行為即便可能是為了蒐集對方犯罪的證據,但仍可能使公司自身面臨民、刑事責任,讓原本單純的維權行動變得複雜。因此,在採取任何蒐證行動前,務必與律師進行沙盤推演,並留意關鍵不在於「能否」取得證據,而在於「如何合法地」取得,避免得不償失。
二、選擇你的武器:民事與刑事途徑
在保全初步證據後,企業必須決定要採取哪一種法律途徑來追究責任。實務上,民事與刑事程序各有其戰略目標與優劣。如果企業評估選擇刑事途徑,亦可同步參照本系列【提告篇】,了解如何向檢察官初步釋明案件。
(一)民事途徑:以「填補損害」為核心
- 民事責任:
- 損害賠償:當營業秘密被侵害時,無論是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使用、洩漏營業秘密,或違反法定保密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營業秘密等狀況,依據《營業秘密法》(下稱本法)第 12、13 條,權利人可以請求侵權者賠償公司所受的損失。如果對方是故意侵權,則可以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 3 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 排除與防止侵害:依據本法第 11 條,權利人可以請求侵權者排除侵害並防止可能的侵害行為,並且可以請求銷燬侵害行為的成果和工具。且為了爭取時效,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對方停止使用或繼續洩漏該營業秘密,以避免損害在訴訟期間持續擴大,而這通常是企業更急迫的目標。
- 優點:
- 程序主導權:訴訟的發動與進行,完全由企業主導,可以根據自身的商業策略決定要告到什麼程度,或在何時達成和解。
- 挑戰:
- 舉證責任重:企業需自行蒐集所有證據,以證明「對方侵害行為」的事實。缺乏公權力的介入,難以對侵權方進行搜索或扣押,證據容易被隱匿或銷毀。此外,營業秘密的價值難以估算,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與證明,往往是民事訴訟中最困難的一環。例如企業很難直接證明營業額的下降與單一洩密事件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而可能需要仰賴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而未必如企業所預期。
(二)刑事途徑:以「嚇阻施壓」為核心
- 刑事責任:
- 妨害營業秘密罪:依據本法第 13 條之 1,行為人如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取不法利益,或意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的利益,而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或是取得後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再重製、使用、洩漏,又或是被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都可能構成此罪。此外,第三人如果知道明知有前述狀況而刻意取得、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也適用相同規定。此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 ~ 1000 萬元的罰金,並且有處罰未遂行為。
- 境外使用加重:根據本法第 13 條之 2,若前述的犯罪行為,含有「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的特定意圖,刑責將大幅加重,可處 1 年 ~ 10 年有期徒刑,罰金也提高至新臺幣 300 萬元 ~ 5000 萬元。最高法院的見解強調,此處的僅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此「意圖」即已足夠,不以實際上在境外使用為必要,並且可以從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客觀情況,綜合各種間接證據判斷。
- 法人併罰:根據本法第 13 條之 4,如果公司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是為了執行公司業務而觸犯上述罪名,除了處罰行為人之外,該公司本身也可能會被科處罰金。
- 優點:
- 證據保全:由檢察官發動偵查,在取得搜索票之後可以直接對侵權方的住所或辦公室進行搜索、扣押電腦與相關文件,能最快且最有效地保全關鍵證據,如此便已大幅減輕企業的舉證負擔。
- 嚇阻效果:對內可警示其他員工,對外可向同業宣告企業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決心。
- 施加壓力:刑事追訴帶來的刑責風險(有期徒刑與罰金),會對侵權方產生強大的心理壓力,往往能促使其尋求和解。
- 挑戰:
- 無法主導程序:案件是否起訴,最終由檢察官決定,企業無法完全掌控程序進程。若檢察官認定證據不足或不符合起訴要件,可能會做出不起訴處分,屆時再起訴主張民事責任,則有可能會受到影響。
- 須證明主觀犯意:刑事犯罪要求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這在舉證上比民事侵權行為只要求故意或過失更為嚴格。
三、訴訟中的防火牆:兩種保密令
無論是選擇民事或刑事途徑,一旦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企業所提出的營業秘密證據,就必須攤在對造(包含其委任律師)面前,這無疑是二次洩密的風險。為了解決這個困境,我國設有雙軌的保密命令制度:
(一)訴訟階段:秘密保持命令(審判程序)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設有「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企業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對造當事人、律師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不得將訴訟中所接觸到的營業秘密,用於訴訟以外的目的,或對未受命令之人開示。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將面臨刑事責任。這道防火牆,是確保企業在維權過程中,核心機密不會因訴訟程序而進一步擴散的重要工具。
(二)偵查階段:偵查保密令(刑事偵查程序)
在刑事偵查階段,為兼顧營業秘密所有人的保護與犯罪偵查的進行,依據本法第 14 條之 1 相關規定,檢察官可以在偵辦營業秘密案件時發出「偵查保密令」,要求接觸偵查內容的人員,對營業秘密資訊負有保密義務。這項機制讓企業在提告時,能夠更安心地將機密證據交給檢方,而不須擔心在偵查過程中發生二次洩密,進一步強化了刑事追訴的效果。
四、結論:雙軌並行,擬定最佳維權策略
實務上,民事與刑事程序並非互斥,企業最常採取的策略是「雙軌並行」。先提出刑事告訴,利用檢察官的偵查權力迅速保全證據,待取得相關證據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如何選擇,取決於企業的最終商業目標。是希望取回金錢損失?還是殺雞儆猴,展現公司捍衛權利的決心?又或是盡快讓對方停止使用,避免損害擴大?
營業秘密的侵害,是一場分秒必爭的法律戰爭。在事發的第一時間,尋求專業法律與技術顧問的協助,共同擬定完整的證據保全計畫與訴訟策略,任何可能驚動對方、使其有機會刪除數位紀錄的行為,都應極力避免。第一通電話,不該是打給涉嫌的侵權人,而應該是打給你的律師,才能在這場艱困的戰役中,爭取維權的關鍵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