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跨國交易,從工廠到客戶手中,往往需要經歷數千公里的長途跋涉。在這趟漫長的旅程中,即便有最詳盡的合約與最可靠的夥伴,貨物本身依然暴露在各種不可預測的物理風險之中——從海上的狂風巨浪到港口的裝卸意外。當貨物不幸發生毀損、滅失時,責任的歸屬與損失的填補,便成為買賣雙方最棘手的問題。本文聚焦於貨物運輸過程中的實體風險,深入解析貨物運輸保險的重要性與類型,並建議企業在發生貨損時的應對與索賠流程,為企業的跨國資產建立起關鍵的安全防線。

一、海上與空中的守護者:貨物運輸保險
在國際貿易的風險管理工具中,「貨物運輸保險」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它的核心精神在於「風險轉嫁」,將因意外事故所導致的貨物損失,從貨主(買方或賣方)身上,轉嫁給保險公司來承擔,相信具備風險意識的企業往往都已經在日常業務中進行落實。例如我們在【貨運篇】中提到的,契約中採行國貿條規 Incoterms 時,其中便有明確界定買賣雙方須如何負擔保險費用等義務的類型。不過其中有一些細節值得企業予以留意如下:
(一)Incoterms 中的基本保險
許多企業在採用 CIF 或 CIP 等由賣方負責投保的國貿條規時,常誤以為貨物已獲得了完整的保障。然而,根據 Incoterms 的規定,賣方僅有義務為買方投保「最低承保範圍」的保險。以海運最常援引的「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ICC)為例,賣方通常僅需投保保障最基礎的 C 險。
-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C 險(ICC (C)): 僅承保因火災、爆炸、船舶觸礁或沉沒、共同海損等「重大災難」所造成的貨損。對於偷竊、雨淋、海水浸濕、碰撞、破損或短少等在實務上更為常見的風險,C 險一概不予理賠。
-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B 險(ICC (B)): 在 C 險的基礎上,額外承保了因地震、雷擊、浪擊落海、海水侵入貨櫃等天然災害與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
-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A 險(ICC (A)): 此為保障範圍最廣的險種,是基於過往俗稱「全險」(All Risks)的保單條款修正而來。其承保邏輯採「反向表列」,即除了保單上明確列出的「除外不保事項」(例如:貨物自然損耗、包裝不固、惡意毀損、戰爭、罷工等)之外,其他一切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皆在承保範圍內。
顯然,僅依賴 CIF 條件下的 C 險,將使貨物暴露在巨大的風險敞口之下。因此,若買方希望獲得更全面的保障,應在買賣合約中明確要求賣方投保 A 險,或在採用 FOB、FCA 等由買方自行負責保險的條件下,主動為自己投保 A 險。
(二)遲延損失的挑戰
值得注意的是,標準的貨物運輸保險(包含 A、B、C 險),其保單條款中通常會明確將「因遲延所致之任何索賠」列為除外責任。這意味著,如果貨物平安無損地運抵,僅是時間上的延遲,導致買方錯過銷售旺季或產線停工的損失,標準貨物保險可能無法提供賠償。
這類因「遲延」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其風險管理的重點應回歸到【交期篇】所探討的內容——透過在買賣合約中訂定明確的「遲延交付違約金」條款,來向賣方(或應負責的一方)進行求償,實務上較難透過保險處理。
二、當意外發生時:貨損處理
當貨物運抵目的地,發現有毀損或滅失時,能否成功獲得賠償,取決於貨主是否在第一時間採取了正確的行動來保全證據與權利。
(一)向運送人提出異議
這是最關鍵的第一步。在提貨時,若發現貨物外包裝有任何異常(例如:破損、水漬、擠壓變形),務必在簽收單據上進行註明(例如:註記「紙箱破損」),並立即向運送人(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其港口代理人發出書面的索賠意向通知。這個動作確立了貨損可能是在運送人保管期間發生的初步證據,是後續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基礎。
(二)立即通知保險公司
應立刻通知保險單上所載明的理賠代理人,切勿拖延。保險公司會指派海事公證人(Surveyor)安排會同公證(Joint Survey),以鑑定損失的程度與原因。
(三)盡力保全證據
在公證人勘驗前,應盡力維持貨損現場的原狀,將受損的貨物與原始包裝(包含貨櫃)妥善保留,並從不同角度拍攝清晰的照片或影片存證。
三、結論
成功的國際貿易,不僅需要規劃常態下的順利履約,更要為航程中的驚濤駭浪預做準備。貨物運輸保險,正是企業應對這些物理風險最核心的工具。深刻理解不同保險條款的保障範圍,並在合約中做出對應的要求,同時熟知意外發生時的標準索賠流程,才能將運輸途中的不確定性,轉化為可管理的財務風險,確保企業的貨物與資金,都能獲得最終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