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買賣雙方的付款條件也確認後,交易便可以討論「交貨」的階段,而此階段的核心,便是如何將貨物安全、準確地從賣方手上,交付到買方手上。在國際貨運的複雜系統中,公認有兩項機制扮演了基石般的重要作用:一份是決定買賣雙方責任劃分的「國貿條規(Incoterms)」,另一份則是足以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提單(Bill of Lading)」。
如果掌握這兩份文件的細節,在進行跨國貿易時,將能事半功倍,避免無謂損失。本文以下便將整合剖析 Incoterms 與提單的關鍵風險,幫助企業釐清在貨運環節中的權利、責任與風險歸屬。

一、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責任劃分的預設
國貿條規是由國際商會(ICC)所制訂的一套標準化貿易條件,用以釐清在貨物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應盡的義務,讓雙方可以清楚又便利地確認條件推進契約締結。選擇不同的 Incoterm,直接決定了以下三個關鍵節點:
- 交貨地(Delivery): 賣方在何處、如何將貨物交付給買方。
- 風險移轉(Transfer of Risk): 貨物在運送途中的滅失或毀損風險,於何時、何地從賣方移轉給買方。
- 費用分擔(Cost): 包含運費、保險費、關稅等各項費用,應由哪一方負責支付。
值得留意的是,「所有權移轉」並沒有在 Incoterms 處理的範疇之中,因此建議在契約中應另外明確約定何時會進行貨物所有權的移轉。一般而言會與風險移轉時點相同或是與提單機制配合,不過亦有一些賣方會刻意約定保留貨物所有權至買方完成付款後才移轉,以確保貨款順利收取。
雖然 Incoterms 共有 11 種條件,但實務上最常見的有以下幾種,依據賣方的責任由輕至重排列,建議企業應理解其間的根本差異:
- 工廠交貨(EXW, Ex Works): 賣方僅需在自己的工廠或營業處所將貨物備妥,交由買方自行提貨。對賣方而言,責任、風險與費用負擔都是最低的。
- 貨交運送人(FCA, Free Carrier): 此條件比 EXW 更能反映多數交易的實際情況。賣方需負責將貨物在指定地點(可能是賣方所在地或貨運站)交給買方指定的運送人,並完成出口報關。風險在貨物交付給買方運送人時即移轉給買方。相較於以下提到的 FOB 條件,FCA 適用於任何運送方式(包含海運、空運、陸運),且風險移轉點更明確,特別適合貨櫃運輸,是實務上取代 FOB 的常用選項。
- 船上交貨(FOB, Free On Board): 賣方需負責將貨物運至出口港,並裝載至買方指定的船舶上,並完成出口報關。當貨物「越過船舷」(On Board)後,風險即從賣方移轉給買方。此條件僅適用於海運、內陸水路。值得留意的是,美國法下有另外一套美國式的 FOB 條件,可以適用於所有運送工具,並且有不同的子分類。如果交易對象是美商,建議企業應進一步確認對方所提出的 FOB 條件是根據何種規則。
- 到岸價格(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又稱運保費在內條件,賣方需負擔將貨物運至目的港之運費,且必須為買方投保貨物運輸保險。需注意的是,雖然賣方支付運費與保險費至目的港,但貨物風險與 FOB 條件同是在出口港越過船舷時就已移轉給買方。此條件僅適用於海運、內陸水路。
- 完稅後交貨(DDP, Delivered Duty Paid): 賣方需負擔將貨物運抵買方指定目的地,並辦妥進口清關、繳納關稅等一切責任、風險與費用。這是對賣方責任最重、風險最高的條件。
選擇何種 Incoterm,並非單純的價格計算,而是一項牽動成本、風險與流程主導權的策略性決策,建議企業在報價初期就審慎規劃。
此外,雖然 Incoterm 提供了一套標準化的解釋,但買賣雙方仍可在契約中針對特定細節(例如風險移轉的具體時間點或費用分攤的項目)進行客製化的約定或是修改原本的預設條件,讓交易條件更貼合雙方的商業需求。
二、提單(Bill of Lading):攸關貨物所有權的關鍵文件
在所有貨運單據中,提單(Bill of Lading, B/L)的地位相當特殊,因其在法律上具備「物權憑證」(Document of Title)的性質。這意味著「誰合法持有正本提單,誰就擁有提領這批貨物的權利」。正是這個特性,讓提單成為確保買方收貨、賣方收款的關鍵工具。
提單依據「收貨人(Consignee)」欄位的記載方式,主要可分為兩類,其付款風險截然不同:
- 指示提單(Order B/L): 收貨人欄位通常記載為「To Order」(憑指示)。這種提單可以透過背書轉讓。通常賣方可藉由銀行控制貨物,確保買方必須付款後,才能取得提單領貨,是實務上保障賣方權益較常用的類型。
- 記名提單(Straight B/L): 收貨人欄位明確記載了特定買方的名稱。許多企業誤以為這是最直接的方式,卻忽略了其付款風險。由於在部分國家的法律或港口慣例允許,被記名的收貨人僅需提供提單副本或身分證明和到貨通知,就可以在未提交提單正本的情況下提走貨物,而這種「無單放貨」的慣例,將使賣方透過銀行控制提單以確保收款的機制完全失效。買方無需付款即可提貨,將造成賣方「貨去錢空」的惡夢,因此建議務必要在已取得款項的前提下再採用此種方式。
此外,若採取信用狀(L/C)或付款交單(D/P)或承兌交單(D/A)進行交易時,則須依據相關要求正確填寫提單的收貨人欄位。
三、結論
魔鬼藏在細節裡。從選擇一個最適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貨運條件,到採用適合的提單,每一個看似微小的決定,都可能對一筆交易的成敗產生決定性的影響。深刻理解貨運流程中的各項規則與風險,並在每一份文件中保持最高的警覺,才能確保企業的心血結晶,能夠真正安全地轉換為實際的營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