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廣告篇】中我們理解了所有廣告都必須遵守的「真實性」根本原則後,本篇將聚焦於兩種常見的進階廣告型態:凸顯自身優勢的「比較廣告」與流量變現核心的「網紅業配」。同時,我們也會探討各行各業必須額外留意的特別規定,幫助品牌掌握這些特殊廣告的合規眉角,讓創意安全落地。

一、比較廣告的藝術與陷阱
與競爭對手的產品進行比較,是凸顯自身優勢的常用行銷手法,但操作上卻需要留意有無誤導消費者的問題。對此,公平會特別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以茲遵循。
(一)合法比較的條件
一則合法的比較廣告,必須確保廣告內容與實際相符,並應以公正、客觀、比較基準相當之方式為之。具體而言:
- 真實表示:廣告中關於自身與其他商品的陳述,都必須是真實與實際狀況相符。
- 公平客觀:比較的方式必須公正客觀,不能有偏頗或誤導。例如,引用的資料來源應具客觀性、有公正的比較基準。
若比較廣告的內容,對自身或他事業的商品做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可能構成不實廣告。另外一方面,比較廣告也很可能涉及營業誹謗,若是為競爭之目的,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進而對特定對手的營業信譽產生貶損,則可能同時違反公平法第 24 條。對此可以另外參照【商戰篇】的說明。
(二)比較廣告的紅線:常見違法類型
若比較的方式違反上述原則,就可能構成違法。處理原則中則例示了數種常見的違法行為:
- 基準不公:以新舊或不同等級的商品相互比較;或對相同的商品,卻採用不同的基準或測試條件。
- 斷章取義:就某一部分的優越,而引申為全盤優越;或只彰顯自身較優越的項目,卻故意忽略他事業較優越的項目,導致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
- 主觀臆測:在未經證實或查證的情況下,以懷疑、臆測或主觀陳述作為比較內容。或是就比較商品的效果表示,並無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支持。
二、網紅、部落客的薦證代言責任
企業與網紅、KOL 合作進行代言、業配、開團等等行銷已是常態,而這依據公平法與相關行政規則在法律上稱為「薦證廣告」。所謂的「薦證者」指的就是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並不限於網紅、專家,一般消費者也可能成為薦證者。這些薦證者的角色並非僅是「訊息傳遞者」,其行為與責任與廣告主一樣受到公平法規範。
(一)真實原則
薦證廣告的內容,必須忠實反映薦證者的真實意見、信賴或親身體驗結果。若以一般消費者的體驗作為薦證,該消費者必須是商品的真實使用者。
此外,廣告中應說明是否在特定條件下才可能達成所宣稱的效果。若薦證者具備專家形象(如:醫師、營養師),其本身就必須具備該等專業知識技術,且其意見須與其他同領域專家的驗證結果一致。若產品的內容或品質事後有所變更,廣告主應有理由確信或進一步進行確認,作為知名公眾人物或專家的薦證者在廣告刊播期間內,並未改變其原先的正面評價。
另一方面,薦證者也不能僅僅是「照稿念」,對於產品宣稱的真實性,仍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如果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他的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例如前述介紹的不實廣告態樣,卻仍然進行推薦,依據公平法第 21 條第 5 項,薦證者必須與廣告主連帶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實際情形,也可能會與廣告主依所涉違反條文共同負擔行政或刑事責任。
(二)利益關係的揭露
除了不實廣告的問題,揭露利益關係是薦證廣告中最關鍵也最常被忽略的一環,此處亦一併說明。
該要求雖然沒有於公平法中直接規定,但在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中則明確指出:「薦證者與廣告主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之利益關係者,應於廣告中充分揭露。」若未充分揭露此類利益關係,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將可能違反公平法第 25 條的規定。
至於何謂「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舉例來說,對於知名影星所拍攝的電視廣告,消費者普遍可以預期該影星會收取高額代言費,這種利益關係屬於可預期,無需特別揭露。但消費者在瀏覽部落格或社群貼文時,通常不會預期作者是因為收受了廠商的報酬或免費產品,才發表正面評價。這種情況下,就必須明確揭露。
三、特別規定:特定產業的專屬規範?
除了作為普通法的公平法之外,許多特定產業的廣告,還受到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特別法規所監管。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若廣告內容同時違反公平法與特別法,將優先適用特別法,且罰則通常更重。以下列舉幾個常見的重點監管行業,其餘可以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提供的附表一:
- 食品、藥品與化妝品廣告:由衛生福利部主管,其核心在於維護國民健康,管制涉及醫療效能或保健功效的廣告。
- 金融服務業廣告: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重點在金融穩定與投資人保護,要求金融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必須充分揭露風險,不得保證獲利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
- 不動產廣告:由內政部及公平會共同監管,針對預售屋、成屋的面積、公共設施、周邊環境等資訊,要求必須真實且明確。
四、結論
從精準的商品與服務比較,到與利用流量變現的網紅合作,再到各行各業的專屬規範,現代廣告的樣貌遠比傳統媒體複雜。企業在規劃行銷策略時,除了遵守不實廣告的根本原則外,更應針對特定的行銷手法與自身所處的產業,進行更深入的法律風險評估,才能確保溝通的有效性與合法性。
企業若正準備規劃新的行銷活動,或對於現行廣告內容的合規性有所疑慮,歡迎聯繫本所,由專業團隊為品牌行銷策略進行一次全面的法遵健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