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競爭激烈的科技與製造領域,企業為了避免產品踩到他人的智財地雷,通常會主動與專利權人簽署授權契約。然而,許多企業誤以為只要取得了「授權」,就能確保產品順利出貨、高枕無憂。
事實上,專利授權在實務上主要區分為「專屬」與「非專屬」兩種型態。許多企業在簽約時並未弄清楚這兩者的定義差異,也未曾預先考量授權後可能衍生的權利衝突與處理方式。
企業如果所取得的是「非專屬授權」,本質上僅代表專利權人承諾不對其主張權利,並不具備排除他人使用的排他效力。若未能釐清此一定義與具體風險,一旦專利權人日後將同一專利「專屬授權」給競爭對手,企業就可能面臨突如其來的侵權警告與供應鏈中斷危機。
近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4 年度民專上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便深刻揭示了這項常見的專利實務誤區。本所將透過解析該判決,帶領企業釐清非專屬授權的法律定位,並提供具體的合約防禦策略。

一、 案件事實
本件訴訟的背景為,專利權人 A 將其新型專利「非專屬授權」予 B 企業,期間為 1 年。數月後,A 又將包含該專利在內的多項專利,「專屬授權」給 B 企業的競爭對手 C。這兩次授權皆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隨後,C 依據其專屬被授權人的地位,發函警告 B,要求停止製造並交付產品。B 在供應鏈客戶的壓力下被迫停止出貨,進而在訴訟中主張,A 後續將專利專屬授權給 C 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的契約,構成不完全給付,並試圖以營業損失來抵銷應付的權利金。
二、非專屬授權是什麼?專利權人的契約義務為何?
法院於判決中給出了明確的解答:專利權人並未構成中華民國民法(下稱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之不完全給付,而這牽涉到非專屬授權在法律上的核心定性與契約義務的界定。
(一) 消極容忍與免訴承諾
在專利法體系中,取得「非專屬授權」的意義,僅代表專利權人同意「消極容忍」被授權人實施該專利。換言之,這本質上只是一份「不對你主張權利(提告)」的免訴承諾,被授權人並沒有排除其他人使用該專利的權利。
(二) 專利權人未違反契約本旨
因為非專屬授權的內涵僅是「專利權人承諾不告你」,專利權人依然保有將該專利授權給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包含賦予第三人專屬授權)。只要雙方的非專屬授權契約中,沒有特別約定「禁止專利權人再為專屬授權」,專利權人的行為就沒有違反契約本旨。
法院認定,B 的損失實際上是源於自身未辦理授權登記,以及因應市場壓力自行停產的商業決策,無法將責任歸咎於 A 的債務不履行。
三、 企業的實務防禦策略
從上述判決可以發現,單純依賴一紙非專屬授權契約,在面臨市場競爭與權利衝突時顯得極為脆弱。為了避免日後陷入被迫停產又求償無門的窘境,企業應採取更具前瞻性的策略。
(一) 評估取得授權的必要性
既然非專屬授權的保護力僅止於「不被專利權人提告」,企業在簽署合約、支付權利金前,應先進行嚴謹的智財風險評估。 如果該項專利技術並非無可取代,或者企業有能力透過「迴避設計」(Design Around)來避開該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那麼主動洽談授權反而可能暴露自身的技術路線,甚至引發不必要的授權金談判與後續爭議。在確定無法迴避且必須實施該技術的前提下,再行啟動授權談判,才是穩健的做法。
(二) 積極辦理專利授權登記
依據中華民國專利法(下稱專利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專利權的授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制度的核心在於「公示」與「對抗」。企業一旦取得非專屬授權,建議可以評估要求專利權人配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
只要完成登記,企業便取得了法定的對抗效力,即便專利權人日後再將專利專屬授權給他人,後手也必須承受這個已登記的非專屬授權,企業即可理直氣壯地繼續生產與銷售。
(三) 完備合約防禦性條款
企業可以在「非專屬授權契約」中評估增設強而有力的防禦性條款,以約束專利權人的行為並保障自身權益。建議納入以下 3 大重點:
- 要求「告知後手」義務:明文約定專利權人未來若將該專利授權或讓與給任何第三人(尤其是專屬授權),專利權人「必須」在其與第三人的合約中,明確揭露已有非專屬授權的事實。若後手明知卻仍發函騷擾或惡意干預企業的供應鏈,被授權人在後續的公平交易法或侵權訴訟防禦上,又或是在與專利權人的授權關係中將處於有利位置。
- 限制再授權對象:明文約定專利權人在合約期間內,不得將專利「專屬授權」予第三人,或至少明確約定不得授權予直接競爭對手。
- 事前通知與補償機制:若專利權人欲進行其他授權,必須事前通知非專屬被授權人;如果因專利權人的後續授權行為,導致企業面臨侵權警告或客戶抽單,專利權人應承擔具體的違約金或賠償責任。
四、結論
「非專屬授權」本質僅是一張不被專利權人控告專利侵權的和平協議,並不是完美的防護罩。缺乏完善評估與合約條款保護的授權關係,可能讓企業在後續的商戰中陷入被動。
企業在引進外部技術時,務必先審慎評估授權的必要性,並透過法定的登記程序或完備的合約防禦條款,以確保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穩健前行,免受競爭對手透過專利佈局進行的干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