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法打破 iOS 和 Android 的圍牆花園,強制開放側載與第三方支付

日本於 2025 年 12 月 18 日正式施行了一部足以翻轉行動裝置生態系的新法案——智慧型手機軟體競爭促進法(スマートフォンにおいて利用される特定ソフトウェアに係る競争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日本一般簡稱「スマホソフトウェア競争促進法」或「スマホ法」,以下稱本法)。

要看懂這部日本新法,我們得先從歐洲說起。

2022 年,歐盟通過了劃時代的《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 DMA),這是全球第一部專門針對 Apple、Google 等科技巨頭所設計的特別法。其核心目的只有一個:強制這些巨頭把封閉的生態系打開,讓競爭對手進來,把選擇權還給使用者。

這股數位監管的浪潮如今已吹向亞洲。日本緊追歐盟腳步,制定了這部法律被業界稱為日本版的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 DMA)。對於台灣的 App 開發者、遊戲廠商以及手機使用者而言,這標誌著亞洲鄰國率先對 Apple 與 Google 的「封閉式生態系」開出第一槍,試圖打破長期以來的壟斷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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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立法目的:打破數位巨頭的「封閉式生態系」

大家在使用手機時,可能常會發現: iPhone 只能從 App Store 下載 App,且在遊戲內購買虛擬寶物時,往往無法直接使用外部更便宜的支付管道。這種將使用者與開發者鎖在特定環境內的做法,在法律與科技界這種封閉式生態系常被稱為「圍牆花園」(Walled Garden)。

目前行動裝置的作業系統、應用程式商店、瀏覽器及搜尋引擎,基本上由 Apple 與 Google 兩大巨頭掌控。這種寡占局面產生了以下問題:

  1. 高昂的手續費:也就是俗稱的「蘋果稅」或「谷歌稅」,每筆交易通常被抽成 30 %。
  2. 限制支付手段:強制開發者必須使用平台內建的結算系統,不得引導使用者去外部官網付款。
  3. 缺乏選擇權:預設的瀏覽器或搜尋引擎往往難以更改,限制了競爭對手進入市場的機會。

日本政府認為,若僅靠現行的獨占禁止法進行事後調查,往往耗時數年,待判決確定後,市場競爭早已消失。因此,智慧型手機軟體競爭促進法採取了「事前規制」的模式,針對具規模的業者預先設定遊戲規則(本法第 1 條)。

二、 規制對象:鎖定數位世界的「守門人」

這部法律並非針對所有企業,而是由公正取引委員會(相當於台灣的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日本公取委)指定特定的強大業者為「指定事業者」(本法第 3 條)。

管制的範圍聚焦在對市場具有關鍵影響力的四大領域,法條中統稱為「特定軟體」(本法第 2 條第 7 項):

  1. 基本動作軟體(Mobile OS):如 iOS、Android(本法第 2 條第 2 項)。
  2. 應用程式商店(App Store)(本法第 2 條第 4 項)。
  3. 瀏覽器(Browser)(本法第 2 條第 5 項)。
  4. 搜尋引擎(Search Engine)(本法第 2 條第 6 項)。

三、 四大改革:開放競爭與降低成本

智慧型手機軟體競爭促進法第 5 條至第 13 條規定了指定事業者必須遵守的禁止行為與作為義務:

(一) 開放側載(Sideloading)與第三方商店

指定事業者不得妨礙第三方應用程式商店的提供,必須允許使用者透過其他管道安裝 App(本法第 7 條第 1 款)。這對台灣遊戲廠商而言是一大利多,未來在日本發行遊戲時,有機會建立自己的儲值管道或下載平台。

(二) 解綁支付系統與連結規範

禁止強制開發者使用特定的結算系統(本法第 8 條第 1 款)。開發者未來可以在 App 內導向外部網頁進行支付(Link-out)(本法第 8 條第 2 款),這將大幅降低金流成本,使用者也可能因此享有更優惠的購買價格。

(三) 提供選擇畫面

為了打破預設軟體的優勢,在手機初期設定時,指定事業者必須顯示「選擇畫面」,列出多個同類服務供使用者主動選擇,而非直接預設自家的瀏覽器或搜尋引擎(本法第 12 條)。

(四) 禁止數據濫用與自我優待

指定事業者不得利用在平台上獲得的非公開數據來開發自家的競品(本法第 5 條),亦不得在搜尋結果中無正當理由地優先顯示自家的服務(本法第 9 條)。此外,對於 OS 的功能(如 NFC 等),也必須以同等性能開放給第三方使用(本法第 7 條第 2 款)。

四、 正當化事由:市場管制與資訊安全的平衡

雖然法律規定了諸多「禁止事項」,但並非完全不允許平台業者進行限制。為了兼顧資安與隱私,智慧型手機軟體競爭促進法也設計了抗辯空間,即「正當化事由」。

(一) 安全與隱私的但書

在法第 7 條及第 8 條中,針對開放第三方商店、側載及支付系統等規定,均設有「但書」。若平台業者的行為是為了達成以下目的,且「沒有其他替代手段」可以達成時,該行為將不被視為違法(本法第 7 條但書、第 8 條但書):

  1. 確保網路安全:例如為了防範惡意軟體攻擊,必須對特定下載管道進行最低程度的安全性檢查。
  2. 保護個人資訊與隱私:為了防止使用者敏感數據外洩所採取的必要保護措施。
  3. 青少年保護:為了防止未成年人接觸有害資訊所進行的內容過濾或年齡驗證。

(二) 正當理由的舉證責任

在法第 9 條關於搜尋引擎的禁令中,也提到禁止「無正當理由」的優先待遇(本法第 9 條)。這意味著如果平台業者能證明其排序邏輯是基於提升使用者搜尋品質、技術改良或是基於公益目的,而非單純為了打擊競爭對手,則仍有抗辯空間。

(三) 跨部會的專業判定

日本公取委在判定這些抗辯是否成立時,會聽取內閣總理大臣、總務大臣等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本法第 43 條)。這種設計是為了確保在「促進競爭」與「維護資訊安全」之間取得平衡,避免因為過度開放而造成資安漏洞。

五、 執法手段創新:導入確約手續與高額罰金

為了在變化極快的數位市場中迅速恢復競爭,智慧型手機軟體競爭促進法引進了靈活的解決機制,同時保留了極具嚇阻力的懲罰。

(一) 確約手續:執法的「軟著陸」

這是本法的一大亮點。當日本公取委懷疑業者違法時,業者可以選擇靈活應對,主動提出一份「改善計畫」(確約計畫),承諾採取具體措施消除競爭疑慮(本法第 22 條至第 23 條)。

  1. 運作模式:若該計畫經委員會認定有效,委員會將不會對該行為發出處分或開罰,讓市場爭議能迅速和平解決(本法第 24 條)。
  2. 台灣類比:這與台灣公平交易法第 28 條規定的「中止調查」(或稱承諾機制)精神一致,都是為了避免長達數年的司法爭訟,讓市場競爭能立即獲得實質改善。

(二) 天價罰款:嚇阻重複違法

本法特別針對最具市場封閉性的核心行為(即違反本法第 7 條全條、第 8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例如阻礙第三方應用程式商店、限制 OS 功能開放、強制使用官方支付系統及限制連結外部網頁),設有極具威嚇性的罰則。若業者不願配合確約手續,或符合累犯等加重事由(本法第 20 條),將面臨:

  1. 高額課徵金:罰款基準為違法行為相關領域在日本國內銷售額的 20 %(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
  2. 累犯條款:若 10 年內再犯,罰款比例將提高至 30 %(本法第 20 條)。

對比台灣現行法制,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第 2 項針對情節重大的獨占或聯合行為案件,僅規定得處以「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 10 % 以下」之罰鍰。日本新法直接以銷售額的 20 % 作為「算定基礎」(固定費率)而非「上限」,展現了遠超台灣現行法的監管力道。

六、 對台灣讀者的啟示

雖然這是日本法律,但其影響力對台灣卻不容小覷,至少有以下兩方面的發展值得觀察:

  1. 開發者的商機:台灣的軟體與遊戲開發商在日本經營時,將能擁有更公平的待遇、更低的支付成本,以及更多樣的軟體分發管道。
  2. 法律制度的參考:台灣目前也在研議如何針對數位平台進行有效監管。日本的智慧型手機軟體競爭促進法如何處理前述的資安例外,以及如何執行數據可攜權(本法第 11 條),將成為台灣未來修法的重要參考指標。

總結來說,日本《智慧型手機軟體競爭促進法》的施行,是亞洲數位市場規則重寫的序章。對於台灣的數位產業決策者而言,這不僅是合規的挑戰,更是重塑商業模式的契機;即時且精準掌握這套新遊戲規則,或許能在下一波數位經濟的浪潮中搶佔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