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昨天被假投資網站騙了 100 萬元,雖然警察說已經抓到人了,但到底我這筆錢到底能不能拿回來?」
在電信詐欺橫行的今天,這可能是被害人心中最焦急的疑問。過去,被害人往往要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再透過漫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執行程序才能求償。但隨著 2024 年《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的公布實施,法律提供了更即時的返還機制。本文將帶您一步步了解,如何利用法律程序把被騙的錢「搶」回來!

一、 偵查中的即時救援:警示帳戶「剩餘款項」發還
當您發現被騙並報案後,警察會通報銀行將對方的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若錢還沒被詐騙集團提領走,您有機會在案件還在偵查階段時就領回。
(一) 法律依據:詐防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
根據新規定,金融機構對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得依警察機關的通知直接發還被害人。這屬於行政性質的即時發還,不需要等法院判決。
(二) 檢察官與警察的權責劃分
實務上,發還程序的啟動會因案件是否由檢察官「指揮」而有所不同:
- 非檢察官指揮案件:司法警察(如派出所、分局)若認可發還,無需徵詢檢察官同意,即可直接通知金融機構辦理。
- 檢察官指揮案件:若案件涉及範圍廣、已由檢察官介入指揮,警方宜徵詢檢察官意見。此時根據帳戶是被「凍結」或「扣押」而有程序上的區別:
- 凍結(警示):可以由警方通知銀行暫停功能,此時最容易適用《詐防條例》快速發還。
- 扣押:若檢察官已依《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強制「扣押」該筆款項,則必須先由檢察官撤銷扣押命令後,才能執行發還。
(三) 申請程序與必備文件
被害人應向原受理報案的警察機關或銀行提出申請,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不實申請切結書。
(四) 發還順位
根據相關法規,發還的順序將依匯入帳戶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戶餘額為零止。
(五) 虛擬貨幣
若被騙的是比特幣或泰達幣(USDT),《詐防條例》第 11 條同樣適用,但實務上有以下細節:
- 比例分配原則:由於虛擬資產進入交易所後往往會與其他款項混同,若帳戶餘額不足以支付所有被害人,實務上可能會採取「比例分配」而非「先報案先拿」。
- 溢價處理:加密貨幣價格波動劇烈,由於實務上會先進行變價流程,若凍結期間增值,發還金額原則上以被害人「受騙當時之原始金額」為準,超額部分可能仍需宣告沒收歸國庫。
二、 判決確定後的取回:刑事沒收與發還程序
若資產已被扣押並進入法院審理,則需等判決確定。
(一)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
沒收物或追徵財產在裁判確定後,被害人(權利人)可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若已變價(如名車拍賣),則發還價金。
(二) 關鍵時效:1 年期限與例外
原則上應於裁判確定後 1 年內提出。但最高法院特別指出,針對《銀行法》等金融犯罪,為了落實被害人優先原則,聲請發還不受 1 年期限之限制。
【表 1:被害人取回款項管道彙整】
| 階段 | 適用情形 | 主要法條依據 | 決定權責 |
| 報案初期 | 錢還在帳戶內(僅凍結) | 詐防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 | 警察機關(可不經檢察官) |
| 偵查中 | 款項已正式「扣押」 | 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第 1 項 | 檢察官(須先撤銷扣押) |
| 判決確定後 | 已宣告沒收進國庫 | 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第 1 項 | 執行檢察官(時效 1 年) |
三、 結論:被害人的具體操作策略
面對詐騙糾紛,時間就是金錢。本所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 第一時間報案:爭取依《詐防條例》由警察機關即時發還,這是最快路徑。
- 詢問資產狀態:主動詢問承辦人該筆資金是「警示凍結」還是「刑事扣押」。如果是後者,請務必遞狀向檢察官主張權利。
- 積極取得執行名義:若被害人眾多,建議同步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取得判決,以確保在檢察官製作分配表時,具備明確的受償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