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系列:基礎篇】為何我的產品不能隨便賣?——台灣科技業必須面對的兩大出口管制體系

「王經理,這家美國供應商回傳的訂單後面附了一份『出口管制合規聲明(Export Control Compliance Declaration)』,要求我們簽署保證,要我們遵守美國的出口管制規定,還說我們的產品不能用於特定用途,也要承諾不會將產品轉運到特定國家。這聲明能簽嗎?」採購小陳拿著一份剛收到的訂單和附件,猶豫地向部門主管請示。

過去,許多企業認為出口管制是國防承包商或大型跨國企業才需要煩惱的事。然而,隨著地緣政治的變動與全球科技競爭的白熱化,出口管制早已成為所有高科技產業鏈上,不分事業規模大小,都必須正視的生存課題。這份突如其來的法律文件,正是強迫企業必須回答一系列複雜問題的開始:我的產品到底用了什麼技術?我的客戶是誰?他買了產品後,最終會送到哪裡?

本系列文章,旨在為身處科技戰略最前線的台灣科技產業,提供一套明確的出口管制合規指南。首篇將從宏觀角度出發,建立讀者對於高科技出口管制的基礎圖像,並釐清台灣企業為何必須同時應對「台灣」與「美國」這兩大管制體系。

出口管制系列:基礎篇

一、管制的核心:從「防止武器擴散」到「科技戰略」的思維轉變

傳統上,出口管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核、生、化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WMD)及其運載工具(如飛彈)的擴散,以維護國際和平與區域穩定。

然而,近年來,這個管制目的已發生了質變。高科技產品,特別是半導體、人工智慧(AI)、量子計算等前瞻技術,本身就具備了軍民兩用(Dual-use)的特性,不僅是民生經濟的驅動力,更是現代軍事實力的基礎。

因此,主要工業國家的出口管制思維,已從消極的「防止武器擴散」,擴展到更為主動的「鞏固科技領先優勢」與「維護國家安全」的戰略層次。換言之,管制高科技產品的出口,不再只是單純的防弊,更成為了國際科技競爭與地緣政治角力下,一種重要的戰略工具。對台灣科技業而言,理解這一層次的思維轉變,是建立正確合規觀念的第一步。

二、合規的雙重挑戰:不只要懂台灣法,更要懂美國法

身處全球科技供應鏈的關鍵位置,台灣企業在出口管制上,面臨著特殊的雙重挑戰:不僅要遵守台灣本地的法律,很多時候,還必須遵守美國的法律。

(一)遵守台灣法規: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管制

  1. 法源依據:
    其法律依據為貿易法第 13 條,該條文明確規定,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履行國際合作與協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非經許可,不得輸出。並授權主管機關(經濟部)公告 SHTC 的具體種類與管制地區。
  2. 判斷是否管制:
    台灣的 SHTC 管制體系,並非僅是比對一份產品清單。實務上,企業必須從以下四個維度,對每一筆出口交易進行綜合性的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
  • 貨品(What):出口的產品是否列管? 此為判斷的第一步。主管機關公告了數份管制清單,企業必須確認產品規格是否落入其中,主要包含《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一般軍用貨品清單》等。企業可直接利用國貿署的出口管制貨品清單篩選工具進行初步篩選,也可以到貨品分類及輸出入規定系統進行查詢。若無法自行判斷,可向工業技術研究院申請鑑定
  • 地區(Where):產品的目的地為何? 即使產品未被列管,但若目的地是受管制的國家或地區(如俄羅斯、白俄羅斯、北韓、伊朗),出口同樣會受到嚴格限制,原則上皆須申請許可。
  • 交易對象(Who):使用者是誰? 除了確認目的地國家,更要查核交易的「最終使用者」。經濟部有公告一份「實體管理名單」,列出有風險疑慮的國內外實體。任何與名單上對象的交易,都必須事先申請許可,且通常不予核准。
  • 最終用途(Why):產品將被用來做什麼? 此為 SHTC 管制中最關鍵的「全面管制條款(Catch-all Controls)」。即便貨品不管制、地區沒問題、交易對象也不在黑名單上,但若交易中出現可疑的「紅色警戒(Red Flags)」跡象(例如客戶對產品用途交代不清、功能規格與其業務明顯不符等),讓出口商有理由相信產品可能被用於發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時,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出口許可。

簡單來說,只要企業出口的產品,被我國政府認定為 SHTC,就必須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輸出許可證,否則會有刑事或行政處罰。這是所有在台灣註冊的企業,都必須遵守的在地法律義務。

(二)遵守美國法規:出口管制規範(EAR)的長臂管轄

對台灣科技業而言,真正的挑戰往往來自於美國的「出口管制規範(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EAR 最特殊之處,在於其「長臂管轄(Long-arm Jurisdiction)」的效力。

這意味著,即便是一家沒有在美國設立任何據點的台灣公司,在特定情況下,也必須直接遵守美國的出口管制法律。其管轄權的基礎,主要來自於:

  • 再出口美國貨品: 將原產於美國的貨品(無論是否受管制),從台灣再出口至第三國。
  • 美國來源的內容(微量原則 De Minimis Rule): 美國境外製造的最終產品中,所含的美國來源「管制」零組件、軟體或技術,其價值超過一定比例(針對多數國家為 25%)。
  • 外國直接產品規則(Foreign Direct Product Rule, FDP Rule): 美國境外製造工廠利用特定的美國軟體或技術所生產的產品。

一旦交易落入 EAR 的管轄範圍,就必須遵循美國的規定,否則可能面臨天價罰鍰或刑罰、被列入「被拒絕人員清單(Denied Persons List, DPL)」而斷絕供應鏈等嚴重後果。

目前全球高科技供應鏈的現實是台灣的許多關鍵技術、軟體與設備,都源自於美國。因此,美國 EAR 對於我國企業的影響力甚至可能大於台灣的 SHTC 規定。如果違反 EAR 而被美國政府列入被拒絕人員清單,此舉將導致該企業無法再取得任何美國來源的貨品或技術,形同被踢出全球供應鏈,其衝擊絕對比違反台灣法律的罰則更為致命。

三、結論:出口管制是企業的「必修課」,而非「選修課」

面對客戶突如其來的合規要求,許多企業的第一反應或許是困惑與抗拒。然而,透過本文的初步介紹可以清楚地看到,出口管制合規早已不是一道選擇題,而是攸關企業存續的必修課。

將出口管制視為單純的關務問題,已不足以應對當前的國際局勢。企業經營者與高階主管,必須將其提升至企業策略與風險管理的層次。唯有同時理解並妥善應對台灣 SHTC 與美國 EAR 這兩大體系,才能在全球科技戰的驚濤駭浪中,為企業建立起一道穩固的法遵防火牆。

在接下來的文章中,我們將分別深入拆解 SHTC EAR 的具體規定與判斷標準,為讀者提供更具體的實戰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