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系列:台灣篇】台灣高科技出口的隱形紅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實戰指南

上一篇文章中,我們建立了高科技出口管制的基本概念,並釐清了台灣企業為何必須同時應對「台灣 SHTC」與「美國 EAR」這兩大體系。從本篇開始,我們將深入細節,首先聚焦於企業立足台灣就必須遵守的在地法規——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trategic High-Tech Commodities, SHTC)管制。

許多企業對於 SHTC 的理解,可能還停留在「只要我的產品不是武器,應該就沒問題」的階段。然而,SHTC 的管制精神,核心在於「軍民兩用(Dual-use)」的特性,也就是那些原本為民生用途設計,但其技術規格或零件,卻有潛力被轉用於發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WMD)的貨品。

本篇文章將從法律框架出發,逐步拆解判斷 SHTC 的實務查核流程,並點出企業最容易忽略的「紅色警戒」風險,旨在為企業建立一套清晰、可操作的 SHTC 合規查核SOP。

出口管制系列:台灣篇

一、SHTC 的法律框架:從貿易法到管制清單

台灣的 SHTC 管制並非單一法規,而是一個層次分明的法律體系,其結構如下:

  1. 貿易法
    貿易法第 13 條是整個 SHTC 管制的權力來源,明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非經許可不得輸出,並授權主管機關(經濟部)公告具體管制細節。
  2.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
    此公告是判斷是否需要申請許可證的關鍵實體規範。它詳細定義了 SHTC 的範圍,受到規範的出口行為,就必須依法申請許可證。而判斷是否落入規範範圍,則可以參考我們接下來要談的「合規查核四大層面」。其中,又涉及了各項更具體的貨物或實體管制清單。
  3.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依據貿易法授權訂定,規範了 SHTC 輸出許可證的申請、核發、管理等具體程序性要求。

二、如何判斷出口是否需要許可?——SHTC 合規查核四大層面

根據前述法規,一筆出口交易是否需要申請 SHTC 許可證,絕非僅是比對產品型號如此單純。企業必須對整筆交易,從以下四個層面進行全面性的審查。

(一)層面一:貨品(What)—— 技術規格的比對

此為查核的第一步,核心在於判斷出口的「貨品」本身,其技術規格是否落入經濟部公告的管制清單範圍。

首先是一般性管制清單,包含《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以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前者是 SHTC 的核心,參照瓦聖那協定(Wassenaar Arrangement)等國際公約,詳細羅列了十大類軍民兩用貨品的技術類別。後者則是管制純軍事用途的武器裝備。

其次是因應特定國際局勢的清單,例如《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

對於貨品分類的查核,企業不能僅以產品的商業名稱來判斷,而必須以詳細的技術規格書(Datasheet),逐一比對清單上的管制參數。雖然可利用 CCC Code(海關稅則號列)在貨品分類及輸出入規定系統進行初步篩選,但部分清單(如軍商兩用清單、兩俄清單)的管制項目是直接參考國際通用的 ECCN 編碼,所以最終仍須以技術規格為準。若企業內部無法判斷,應向工業技術研究院申請貨品鑑定,以取得官方的正式意見。後續正式辦理出口程序時,方能順利完成。

(二)層面二:地區(Where)—— 前往高風險國家的紅燈

即使貨品本身不在任何管制清單上,但若其最終目的地,是經我國政府公告的管制地區,原則上仍須申請出口許可,且審查將極為嚴格。

目前管制地區為伊朗、伊拉克、北韓、蘇丹、敘利亞、中國(特定十二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企業必須清楚掌握訂單的「最終目的地」,並確認其是否列於我國的管制地區清單中。對於透過轉口貿易(Transshipment)的訂單,更應提高警覺。

為此,實務上常見做法便是讓客戶簽署「最終目的地保證書」或類似聲明文件,要求客戶在合約中明確承諾貨品的最終目的地,並保證不會將貨品轉運或再出口至受管制的國家或地區。雖然這份文件不能完全免除出口商的責任,但它是一項重要的盡職調查紀錄,能在必要時證明企業已採取合理措施來確認貨物流向。

(三)層面三:交易對象(Who)—— 避開黑名單上的地雷

這是第三道防線,企業需要查核交易的參與者,特別是最終使用者(End-User),是否名列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或屬於主管機關告知之特定對象。

對此,企業在接單時,有義務對客戶進行背景調查,比對其公司名稱是否與實體管理名單上的對象「相同或高度相似」。任何與名單上實體的交易,皆須申請許可,且原則上不予核准。

(四)層面四:最終用途(How)—— 「全面管制條款」與紅色警戒

這是 SHTC 管制中最重要,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環,稱為「全面管制條款(Catch-all Controls)」。其精神是:即使前述的「貨品」、「地區」、「交易對象」三項查核全部過關,但若出口商在交易過程中,發現了某些可疑跡象(即「紅色警戒 Red Flags」),足以知悉或有理由相信該貨品可能被用於發展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用途時,仍須主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常見的紅色警戒指標包含

  • 客戶對產品的最終用途含糊其辭或拒絕說明。
  • 產品規格與客戶的業務性質明顯不符。
  • 拒絕標準的安裝、培訓或售後服務。
  • 要求的運送路線或包裝方式異於常規。

當企業在交易中遇到上述任何一項紅色警戒時,就不能輕易放行,而必須啟動內部調查。若疑慮無法排除,就應向國貿署提出許可申請,並提交《紅色警戒清單異常交易檢核切結書》,以善盡出口商的盡職調查義務。

三、違規的代價:不僅是罰款,更是生存危機

違反 SHTC 管制規定的法律後果,依據貿易法第 27 條至第 27-2 條,區分情節輕重,可能面臨:

  1. 行政處罰: 新台幣 6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或命令停止輸出入貨品 1 個月以上、1 年以下,最重可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2. 刑事責任: 若違規輸往管制地區,最高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除了帳面上的罰則,違規所帶來的商譽損失、供應鏈的質疑,以及可能引發的美國政府關注,其衝擊往往遠超過罰款本身。

四、結論:建立內部管控制度(ICP),化被動為主動

SHTC 的合規要求,顯然已超越了傳統船務或法務單一部門所能應對的範疇。它需要業務、研發、法務、物流等跨部門的協作與資訊整合。逐筆交易的臨時抱佛腳,已不足以應對日益嚴峻的管制環境。

對高科技企業而言,唯一有效的解決方案,是建立一套系統性的「內部出口管控制度(Internal Compliance Program, ICP)」。透過 ICP,將上述的四大層面查核流程,內化為企業接單、出貨的標準作業程序,才能真正化被動的法規遵循,為主動的風險管理。

下一篇文章中,我們將深入探討對台灣企業影響更為深遠的美國出口管制規範(EAR),並說明為何一套完善的 ICP,是能夠同時應對台灣 SHTC 與美國 EAR 挑戰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