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探討了如何透過「提示」與「檢舉」等前置作業,為品牌的商標權與著作權建立一道基礎防火牆(路徑一)。然而,當掌握了仿冒品即將進出口的具體情報時,就該從被動防禦轉為主動出擊了。
這時候,可以選擇啟動的是更具攻擊性的法律工具——路徑二:權利人主動申請查扣。本文將依據我國各智慧財產權法規,深入介紹這個精準打擊工具的共通規則,以及針對不同權利類型的關鍵差異。

權利人申請查扣的共通規則
「權利人主動申請查扣」這條路徑,適用於三種主要的智財權類型(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核心精神與運作有以下幾個共通點:
- 發動時機: 由權利人主動發動。發動的時機,是當權利人已經掌握了特定侵權品進出口的具體情報,足以讓海關進行針對性的攔截。
- 提供保證金或擔保品: 權利人申請查扣時,都必須提供相當於該批貨物的完稅價格(進口)或離岸價格(出口)的保證金或擔保品,用以擔保若事後證明查扣錯誤時,對進出口人所造成的損害。
- 黃金 12 天訴訟期限: 當海關正式查扣貨物後,權利人必須在海關通知受理查扣之翌日起 12 天內(著作權為當日起算),向海關證明自己已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海關將廢止查扣並放行貨物。這 12 天的期限,海關得視需要延長一次。
- 未侵權之損害賠償: 若最終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不構成侵權,申請查扣的權利人,皆須賠償進出口人因查扣所受之損害。
各類權利的相異點與注意事項
雖然核心流程相似,但針對不同權利類型,其適用範圍、申請要件與法律效果仍有顯著差異:
權利種類 | 商標權 | 著作權 | 專利權 |
法源依據 | 《商標法》§72-74、《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 《著作權法》§90-1、《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 》 | 《專利法》§97-1~97-3、《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 |
適用範圍 | 進出口皆適用 | 進出口皆適用 | 僅限進口之物 |
申請文件 | 1. 侵權事實及足以辨認侵權物品之說明,並以電子檔案提供確認侵權物品之資料,例如真、仿品之貨樣、照片、型錄或圖片。 2. 進出口廠商名稱、貨名、進出口口岸與日期、航機或船舶航次、貨櫃號碼、貨物存放地點等相關具體資料。 3. 商標註冊證明文件。 | 1. 享有著作權或製版權。 2. 足以辨認侵害物之描述。 3. 侵害事實。 | 1. 專利權證明文件;其為新型專利權者,並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2.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法人證明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3. 侵權分析報告及足以辨認疑似侵權物之說明,並提供疑似侵權物貨樣或照片、型錄、圖片等資料及其電子檔。 4. 足供海關辨認查扣標的物之說明,例如:進口人、統一編號、報單號碼、貨名、型號、規格、可能進口日期、進口口岸或運輸工具等。 5. 申請如由代理人提出者,須附委任書。 |
反擔保 | 可提供兩倍保證金請求廢止查扣 | 無反擔保機制 | 可提供兩倍保證金請求廢止查扣 |
廢止查扣事由 | 1. 未按時提出訴訟 2. 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權之物者 3. 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者 4. 申請人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所提訴訟經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 5. 進出口人提出反擔保 | 1. 未按時提出訴訟 2. 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權之物者 3. 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者 | 1. 未按時提出訴訟 2. 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權之物者 3. 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者 4. 申請人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所提訴訟經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 5. 進口人提出反擔保 |
侵權成立後果 | 訴訟結果決定 | 由海關予以沒入 | 訴訟結果決定 |
關鍵差異解析:
- 專利權的限制: 專利權的申請查扣不僅範圍僅限「進口」,還另有「提交侵權分析報告」的要求,實務操作上難度最高。
- 著作權的強力保護: 著作權查扣最特別之處,在於沒有反擔保機制。這意味著一旦貨物被扣,進出口人無法透過提供更高擔保金的方式讓貨物先行放行,對權利人的保護力道最強。且侵權確定後,貨物將由海關直接沒入。
進出口人的應對,貨物被查扣了怎麼辦?
前述說明聚焦於權利人如何利用海關的邊境管制措施來保護自身權益。然而,任何一場商業戰爭都是攻防一體的。當貨物在海關被攔截時,被查扣的進出口人也同樣擁有法律賦予的防禦武器。當收到海關寄來的通知書時,進出口人可以採行以下步驟應對:
第一步:釐清狀況
立即檢視通知書內容,了解是哪家權利人、主張何種權利,並迅速盤點自身貨物的合法性、未侵權證據,以準備後續可能的和解談判或是訴訟。常見的主張包含準備有效的品牌授權契約、經銷證明、原廠購買證明、非侵權的分析等,或是評估提出適用於商標權和專利權爭議的「真品平行輸入」(即「水貨」)證據,主張進口的商品是權利人在國外合法製造、銷售的真品,依據「權利耗盡原則」,權利人無權禁止其在國內銷售。
第二步:提供反擔保
法律提供了一項強力的反制武器。對於商標權與專利權的查扣案件,被查扣人可以向海關提供相當於權利人擔保金兩倍的金額作為「反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放行貨物。但請注意,根據現行法規,著作權的查扣案件沒有反擔保機制。
結論:海關查扣只是前哨戰,熟悉規則才能縱橫商場
「權利人主動申請查扣」是一個極為強大的工具,它能在第一時間凍結侵權品,為權利人創造一個絕佳的談判與訴訟籌碼。
然而,從上述分析可知,它更像是一場法律戰的「前哨戰」,搶得先機後,還必須有正規的法律手段(訴訟)跟上,才能鞏固戰果。因此,在發動查扣前,務必與您的法律顧問規劃好完整的後續行動方案。
無論是想主動維權的品牌方,還是從事進出口貿易的企業主,唯有深入了解這套遊戲的規則、籌碼與可能的風險,才能在瞬息萬變的國際商戰中,有效運用法律工具,保障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