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制系列:概論篇】海關邊境管制保護智財權的兩大路徑

對於努力經營的品牌商或代理商而言,市場上流竄的仿冒品無疑是最棘手的隱患。然而,與其等到仿品流入市面後,才耗費鉅資進行訴訟,不如從源頭阻斷。我國政府提供了一套強而有力的武器,能將侵權品阻絕於境外——那就是海關邊境管制措施

本文將依據我國現行法規,介紹權利人如何利用海關的邊境管制措施,為自己的智慧財產權在國境線上建立起堅實保護機制。

海關保護的兩大路徑

根據我國現行法規,權利人可以利用海關的兩種核心機制來保護自身權益:

路徑一:海關職權發現後之處理

在商標權和著作權領域 (《商標法》§75-77、《著作權法》§90-1 XI~XIII 及相關辦法),當海關發現有侵權疑慮的貨物後,將通知權利人與進出口人,交由雙方舉證貨物是否構成侵權,並依提出文件結果進行暫不放行或要求權利人申請查扣等後續程序。

為促進海關順利辨識,權利人可以積極配合此路徑的前置作業,例如預先向海關提供權利資料與真仿品辨識特徵進行「提示」建檔,以便海關在日常查驗中發現可疑貨物。或者也可在掌握具體侵權情報後,向海關提出「檢舉」,引導海關進行查緝。這就像是提供一份通緝犯名單給海關,讓海關在例行查驗時,若發現可疑貨物,能有所依據並主動通知權利人。

具體而言,當海關發現可疑貨物(無論是職權發現、因提示或檢舉),會同時通知權利人與進出口人。權利人需在限定時間內到場認定,並在 3 個工作日內提出侵權事證。同時,進出口人也需在 3 個工作日內提出無侵權的證明文件(分別得申請延長 3 個工作日,且以 1 次為限)。

此路徑主要依賴海關的職權,或透過權利人提供的情報來啟動邊境管制。相較於路徑二的主動出擊,此路徑更具被動防禦或情報驅動的特性。

此外,由於目前海關管制採取貨物外觀辨識原則,因此一般難以由外觀辨識是否侵權的專利權則無適用此機制。

路徑二:權利人主動申請查扣

相對於路徑一,此路徑賦予權利人主動出擊的權利。當權利人發現有疑似侵權的貨物即將進出口時,可主動向海關提出查扣申請,並提供擔保金,請求海關針對特定目標進行攔截扣押,阻止該貨物進出我國市場 (《商標法》§72-74、《著作權法》§90-1 I~X、《專利法》§97-1~97-3 及相關辦法)。

其核心流程為:權利人以書面詳述侵權事實,並提供一筆相當於貨物完稅價格或離岸價格的保證金,向海關提出查扣申請。海關在收到申請並查扣貨物後,權利人必須在 12 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否則海關將廢止查扣(期限可延長 12 日)。

在此過程中,進出口人也有權提出反制。他們可以提供兩倍於保證金的金額,請求海關廢止查扣並放行貨物(著作權並無此反擔保規定)。若最終法院判決認定該批貨物不構成侵權,海關將廢止查扣,而申請查扣的權利人則需賠償進出口人因此次查扣所蒙受的損害。

此路徑適用於商標權、著作權及專利權,但值得注意的是,依據專利權採行此路徑者僅得查扣進口貨物。

智慧財產權海關邊境管制措施流程圖

智慧財產權海關邊境管制措施

路徑一:海關職權發現後之處理

《商標法》§75-77 | 《著作權法》§90-1 XI~XIII

適用權利:商標權、著作權

前置作業 (提供情資)

向海關申請「提示保護」或「檢舉保護」,將權利資料建檔。

海關發現可疑貨物

海關在例行查驗時,依據情資發現可疑貨物,主動通知權利人與進出口人。

雙方限期舉證

權利人需在限期內到場認定並提侵權事證;進出口人需在3日內提無侵權證明。
(此期限得延長一次)

進出口人是否提出無侵權證明?

情況一

商標權:移送司法偵辦。
著作權:暫不放行,權利人須於3日內申請查扣。

情況二

海關通知權利人,權利人若要繼續扣貨,須於3日內正式依路徑二申請查扣。

匯流至路徑二

路徑二:權利人主動申請查扣

《商標法》§72-74 | 《著作權法》§90-1 I~X | 《專利法》§97-1~97-3

適用權利: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

權利人掌握具體情報

已掌握特定侵權品進出口的廠商、船期、貨櫃號碼等資訊。

向海關申請「先予查扣」

以書面釋明侵害事實,並提供相當於貨物完稅價格的保證金

海關實施查扣

海關受理後,正式扣押該批貨物。

權利人是否於12日內提起訴訟?

(此期限海關得延長一次)

海關廢止查扣

權利人需賠償進出口人因查扣所受之損害。

進入司法程序

由法院最終判定是否侵權,並決定貨物後續處理方式。

結論

以粗略的比喻來說,「路徑一」像是建立防空警報系統,而「路徑二」則像是發射飛彈。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完整的邊境保護措施。權利人可以視自己的權利狀況,選擇並設計適合的路徑,建立自己的權利保護策略。

在接下來的文章中,我們將分別深入探討如何設定這道防火牆,以及如何發動精準的查扣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