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把客戶名單整份帶走了!」A 公司的王總,氣沖沖地在會議室裡對著律師說。
王總口中的「他」,是公司的前業務總監,上個月剛跳槽到最大的競爭對手那裡。這週,公司好幾個重要客戶陸續提出解約,王總一查才發現,這些客戶全都流向了競爭對手。他認為,這位前總監肯定是利用了在職期間掌握的客戶名單——一份詳盡記錄了客戶聯絡方式、交易歷史與價格底線的 Excel 表——才能如此精準地挖角。
「我要告他侵害營業秘密!」王總斬釘截鐵地說。
核心員工拿走公司機密帶槍投靠到競爭對手陣營,這在商場上屢見不鮮,也是許多公司所無法迴避的風險。然而,在實際的案件處理中,我們也常發現企業所自認的公司機密並非理所當然就等於法律保護的「營業秘密」,也就未必能順利成功維權。
許多經營者都有一個常見誤解:只要是公司內部的資料,就能受到法律保護。事實上,一份資訊要能稱得上是「營業秘密」,必須通過營業秘密法(下稱「本法」)設定的三大嚴格檢驗: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文將結合法院實務見解,帶你深入解析這三大要件,釐清一份客戶名單究竟要具備哪些特質,才能成為企業捍衛權益的法律武器。

一、要件一:秘密性
(一)定義
根據本法第 2 條第 1 款的規定,營業秘密的第一個要件是「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而法院實務進一步認為,所謂的「秘密性」是一種「相對」的秘密,不見得只有一個人知道。只要這項資訊的具體內容和範圍是明確的,而且有被好好地保護起來(具有「封閉性」,例如不是隨便誰都能看到),再加上公司(擁有秘密的人)主觀上真的把它當成秘密,客觀上也確實有在保護它。這樣一來,只要這項資訊不是一般大眾所知道的,也不是相關專業領域的人都知道的,就符合秘密性的要求。
不過,企業在提告時必須注意,不能只是籠統地主張某項技術是營業秘密,而必須具體指明該技術的內容與範圍以區分既有技術,並舉證證明為何這些內容非同業所能知悉。若無法清楚特定,法院將難以認定其為營業秘密。
(二)秘密性的判斷
為了更清晰地理解法院如何判斷「秘密性」,可以將營業秘密大致分為「商業性」與「技術性」兩大類型。前者涉及經營、銷售等商業活動資訊,後者則關乎生產、研發的技術細節。依據不同類型的特性,會有略有不同的相關議題。以下透過實際判決案例對兩種類型進行解析:
- 商業性營業秘密的認定
這類秘密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市場策略息息相關,且商業性資訊是否屬營業秘密之判斷上,「秘密性」之要求相比其他要件尤為重要。
最常見的爭議點是客戶名單,而實務見解一般認為如果一份名單僅僅是姓名、地址、聯絡方式的集合,可以透過工商名冊或網路搜尋等方式取得,那就難以被認定為營業秘密。然而,如果這份名單是公司投入大量人力、財力,經過篩選、分析、整理而成,內容包含了客戶的消費偏好、交易紀錄、信用狀況、個人風格、行銷通路與貿易條件等無法從公開管道得知的深度資訊,法院就會傾向認定其具備秘密性。
同樣地,一份經過公司投入資源整理編輯,分析出內部業務人員所負責的國內外區域、分布比例、產品線等資訊的業務員清單,也因其無法從公開市場上查知,而被認定具備秘密性。
另外常見的案例則有商品售價資訊。單純的商品售價,往往因為市場競爭,消費者貨比三家後就能得知,不具秘密性。但如果一份報價單或訂單內容,涉及了公司內部詳細的成本分析、並包含為特定客戶量身打造的需求規格、售價與成本結構,這些非一般人所能得知的資訊,就可能被認定為營業秘密。
當然,並非所有商業資訊都具秘密性。例如,法院曾認為不動產的底價資訊,因市場波動大而往往僅是參考性質、可透過多種管道打探,且時效性短,本質上變數太多,因此在該個案中認定不具秘密性。
- 技術性營業秘密的認定
這類秘密主要涉及產品的研發、製造與改良等技術相關資訊。例如,一份設計圖的公差數值,看似只是幾個數字,但如果這些數值是公司基於長年經驗累積,並透過不斷加工、製造與組裝反覆驗證才得出的最佳化結果,它就超越了一般設計手冊的公開知識,具備了秘密性。又或是食品配方(例如:飯糰醬料、麵糊配方),由於成分混合後,一般人難以從外觀判斷其具體成分與比例,也非同業能夠輕易得知,因此可能會被認定具有秘密性。
此外,技術性營業秘密最常遇到的議題是:技術資訊往往會透過授權而擴散出去,這會不會影響秘密性的判斷?
實務見解對此則認為原則上只要雙方簽訂了有效的保密協議(NDA)並有確認保密機制,即便公司將某項技術授權給特定的合作夥伴使用,該技術資訊的秘密性就不會因此而喪失。
值得留意的是,在技術性秘密的案件中,被告最常用來抗辯秘密性的理由之一,就是「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被告常主張,這些技術資訊可以透過分析市面上的公開產品來逆向推導出來,因此不具秘密性。
對此,法院認為「還原工程」本身是一種合法的研發方法,不能直接以「可以被還原」來否定資訊的秘密性。因此判斷關鍵便在於「還原工程所需的成本與難度」,包含金錢、時間、專業儀器與專業知識等門檻是否相當高。如果需要付出相當大的代價才能破解,這就反過來證明了該資訊並非能被「輕易」得知,因此仍然具有秘密性,應受法律保護。
二、要件二:經濟價值
(一)定義
本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營業秘密必須「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對此,法院則指出,經濟價值是指某項資訊經過時間、人力、金錢的投入後,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能夠為公司帶來實際的收入、提高市場佔有率、提升研發能力,或是讓公司在業界取得領先地位等好處。
(二)經濟價值的判斷
原則上,經過投入資源進行篩選整理的客戶資料,一般會被認定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客戶資料以外,公司內部關於產品用料、成本分析等資訊,如果不是隨便在市場上就能查到的,也同樣具有經濟價值。甚至是「試驗失敗的資訊」,因為它們可以幫助同業省下研發成本和時間,也會被肯認有其價值。
相對地,如果資訊是市場上公開且未經篩選分析的,像是預期的客戶名單,不足以使企業取得競爭優勢,則不具備經濟價值。
三、要件三:合理保密措施
(一)定義
最後,本法第 2 條第 3 款要求「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而這看似理所當然的要求,卻可能讓人忽略這項要件在實務上往往是訴訟成敗的關鍵。實務見解強調,保密措施必須是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他人了解企業有將該資訊當作秘密加以保護的意思。
(二)合理保密措施的判斷
權利人所採取的保密措施必須「有效」,讓接觸者能輕易辨識該資訊為機密,並以不易被任意接觸的方式控管,不過此項要求也非無限上綱,並不要求達到滴水不漏或銅牆鐵壁的程度。法院會根據企業的人力、財力、資訊性質,以及社會通常可能的方法或技術,評估是否已將不被外界知悉的情報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的方式予以控管,達到保密的目的。
例如利用不同技術手段設置合理的接觸權限分層管制以及保全措施、標註「機密」或「限閱」於文件上、簽訂保密協議,可能就足以被認定為合理。其他可以參考的合理保密措施則有禁止員工直接下載檔案僅提供唯讀閱覽、設定顯示員工工號的機制以防截圖重製等。
反之,如果公司根本沒有妥善的管理辦法或分層權限管理員工接觸機密資訊或使用私人信箱、雲端硬碟等個人裝置的行為。又或是有訂定管理辦法卻過於空泛或只是流於形式,沒有實際執行技術上的管制措施或進行有效監控(僅有單純記錄操作行為,卻沒有防止侵害的功能),這些情況下也很難說是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四、結論
總結來說,一項資訊要成為法律上所承認的「營業秘密」,必須同時通過「秘密性」、「經濟價值」與「合理的保密措施」這三大考驗。其中,「合理的保密措施」更是企業能否在法庭上站穩腳跟的關鍵。它不僅僅是為了應付訴訟,更是企業日常營運中不可缺少的管理制度。唯有將保密內化為企業文化,並透過具體的管理與技術手段加以落實,才能真正為公司的核心資產建立起一道堅實的防火牆。
在下一篇文章中,我們將深入探討,企業該如何具體地建構這套「合理的保密措施」,為公司的營業秘密管理系統打下穩固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