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貿易系列:爭議篇】當爭議發生時如何處理——紛爭解決手段與準據法、管轄權條款

前面的系列文章,無不致力於透過周全的契約規劃,來「預防」國際貿易糾紛的發生。然而,即便有最完善的合約,商業世界中的分歧與爭議仍難以完全避免。當然,基於商誼,企業間自然會積極投過協商、談判調節爭議。不過,當協商破局、關係惡化時,該如何處理?

此時,雙方簽署契約中常被忽略的「爭議解決條款」便能發揮重要作用,為雙方提供一條明確、公平且有效的最終解決路徑。本文將深入剖析跨國爭議的解決機制,從常見的紛爭解決手段,以及相關利弊比較分析開始,並進一步說明爭議解決條款中的核心——「準據法」與「管轄權」,幫助企業建立交易的最後一道法律防線。

跨國貿易系列:爭議篇

一、解決貿易糾紛的途徑光譜

當爭議發生時,從最和緩到最激烈,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處理途徑:

  1. 當事人協商(Negotiation): 由雙方自行溝通,尋求解決方案。這是成本最低、最能維繫商業關係的方式。
  2. 調解(Mediation): 委請一位中立的第三方(調解人),協助雙方溝通並提出解決建議。調解的目的是促成和解,其結論在雙方達成合意之前對雙方並無法律上的拘束力。
  3. 仲裁(Arbitration): 由雙方合意選定一位或多位專業人士(仲裁人),組成一個臨時的私人法庭,由其作出對雙方具有最終拘束力的「判斷」(Award)。由於其兼具專業、保密、高效與跨國執行力等優點,仲裁已成為國際商務糾紛解決的主流。
  4. 訴訟(Litigation): 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作出具有強制力的判決,這是傳統上效力最穩妥的手段。然而,在跨國交易中,訴訟往往不是最佳選項,其缺點包含:程序公開、曠日廢時(尤其若有上訴)、法官可能缺乏特定產業知識,以及最重要的——判決的跨國執行極為困難。

傳統訴訟與國際仲裁的比較

承上述對於訴訟與仲裁的介紹,以下表格進一步比對仲裁以及訴訟程序這兩種不同的紛爭解決手段。從中可以理解在跨國貿易之中,仲裁之所以備受青睞,主要源於其克服了傳統跨國訴訟的諸多痛點。

比較項目訴訟 (Litigation)仲裁 (Arbitration)
管轄權適合當地爭議:需與案件有實質連結,即便有「合意管轄」約定,仍可能因當地法律的強制規定或公共政策等因素,不被法院受理。適合跨國爭議:由雙方在「仲裁協議」中直接指定,較無管轄權爭議。且雙方可以選擇在第三方中立國進行仲裁,並選擇與雙方均無關聯國籍的仲裁人,避免在任一方母國法院進行訴訟可能產生的偏頗。
公開性原則公開:法庭審理與判決書對公眾開放。原則保密:程序與最終判斷均不公開,能有效保護企業的營業秘密與商業聲譽。
裁判者法定法官:由國家指派,無法選擇,可能不具備特定產業知識。自選專家:可由雙方選定具備特定專業背景(如工程、金融)的專家擔任仲裁人,確保裁決的品質與效率。
程序彈性嚴謹完整:須遵守各國民事訴訟法,程序嚴謹,缺乏彈性。高度彈性:雙方可共同決定程序規則、語言、地點,更有效率。
終局性多級審判:原則上可上訴至二審、三審,程序耗時,結果長期不確定。一審終局:判斷作成後即告終結,僅有極其有限的上訴或撤銷事由,具有高度終局性。
跨國執行力不確定性高:需經外國法院承認,受限於互惠原則等因素,執行困難。有公約加持:受《紐約公約》保障,在全球超過 170 個締約國之間可獲得承認與執行。這使得仲裁判斷的跨國執行,遠比法院判決來得簡易、便捷。

(一) 何時可能選擇「訴訟」?

雖然跨國執行困難,但在某些特定情境下,訴訟仍然是值得考慮的選項:

  1. 需要建立公開判例:當企業希望藉由一個勝訴判決來嚇阻其他潛在的侵權者或違約方時(例如:特定侵權訴訟),法院判決的公開性就成為一項利器。
  2. 對手資產高度集中:如果爭議對手的絕大多數資產,都集中在一個司法制度健全、且實務上與台灣有互惠原則的國家(例如:日本),那麼在該國提起訴訟並執行的成功率可能就會相對較高。
  3. 希望以拖待變:若己方處於較不利的地位,希望透過冗長的三級三審制度來爭取更多時間,以尋求和解或其他的商業解決方案,那麼訴訟的程序特性反而可能成為一種談判籌碼。

(二) 何時應該優先選擇「仲裁」?

在大多數的跨國商業糾紛中,特別是 B2B(企業對企業)的交易,仲裁往往是更受青睞的解決方案:

  1. 涉及高度營業秘密:當爭議內容涉及公司的核心技術、客戶名單、定價策略等敏感資訊時,仲裁的保密性可以避免這些資訊在公開的法庭上被揭露。
  2. 需要特定技術領域的專家:在複雜的工程合約、軟體授權或金融衍生性商品爭議中,由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仲裁人來審理,遠比由不具備技術背景的法官來得更有效率與說服力。
  3. 追求效率與終局性:當企業希望盡快解決紛爭,讓管理層能專注於本業經營時,仲裁「一審終局」的特性,可以避免陷入長達數年的訴訟泥淖。
  4. 對手資產遍布全球:這也是仲裁最強大的優勢。受惠於《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判斷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簡稱《紐約公約》(New York Convention)的加持,一份仲裁判斷(Arbitral Award)幾乎可在全球所有主要經濟體中獲得承認與執行,大大確保了成功執行的最終目標。不過遺憾的是台灣目前未簽署紐約公約,因此如果要採取仲裁程序,需要考慮於其他外國進行程序

三、爭議解決的基石:準據法與管轄權條款

在每一份跨國商務契約的末尾,通常會有兩個常見卻又不起眼的條款:「準據法」與「管轄權」。但它們卻可以被稱為契約的基石,因為一旦爭議發生,這兩個條款將直接決定這份契約下的法律關係應如何處理。在決定要採取何種紛爭解決手段之後,須採用對應的條款約定相關細節進行落實。

  • 準據法(Governing Law): 意指當雙方對契約條款的解釋或效力產生爭議時,應以「哪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作為判斷的依據。若未在合約中明確約定,一旦進入訴訟,法院將需適用極為複雜的「國際私法」規則來決定應適用何國法律,這過程充滿了高度的不確定性、時間與金錢成本。在契約中如果準據法約定對我方有利,就等於是將整個遊戲規則,拉到我方最熟悉的主場,大幅提升結果的可預測性。
  • 管轄權(Jurisdiction): 意指若雙方爭議需透過訴訟解決,應由「哪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法院或機構」來審理。若未妥善約定,企業可能被迫面臨於一個語言不通、法律體系不熟、訴訟費用高昂的陌生國家應訴的窘境,陷入所謂「客場作戰」的不利局面。

明確約定對我方相對有利、或至少是中立公正的準據法與管轄法院,是草擬跨國商務契約最基本的風險控管。如果是希望採取仲裁程序,由於各仲裁機構(如 ICC, SIAC, HKIAC, CAA)皆有提供建議的仲裁條款範本,企業可以直接採用或作為範本而視個案狀況修改。

四、結論

選擇適合的爭議解決機制,是為跨國交易預留的最終解方。在簽訂任何跨國合約前,務必仔細評估紛爭解決機制並審閱準據法、管轄權等相關條款。透過事先的謹慎佈局,選擇一個對自身公平、中立且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才能在糾紛不幸發生時,以最低的成本、最有效率的方式解決爭端,為企業的海外征途,提供最穩固的法律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