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騙的錢還拿得回來嗎?如何善用《詐防條例》的發還機制

「律師,我昨天被假投資網站騙了 100 萬元,雖然警察說已經抓到人了,但我這筆錢到底能不能拿回來?」

在電信詐欺橫行的今天,這可能是被害人心中最焦急的疑問。過去,被害人往往要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再透過漫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執行程序才能求償。但隨著 2024 年《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的公布實施,法律提供了更即時的返還機制。本文將帶讀者一步步了解,如何利用法律程序,,依據「凍結」、「扣押」至「沒收」三個不同階段,把被騙的錢討回來!

Close-up of US dollars and 'Fraud' written on yellow paper, representing financial scams.

一、 帳戶凍結階段:警示帳戶的剩餘款項發還

當被害人發現被騙並報案後,警察會通報銀行將對方的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若錢還沒被詐騙集團提領走,仍有機會在案件還在偵查階段時就領回。

(一) 法律依據:詐防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

根據詐防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金融機構對於警示帳戶內,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經提領者,得依原通知機關(通常為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發還帳戶內之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此程序屬於行政性質的即時發還,與案件是否起訴、判決沒有必然關係。

(二) 金融機構的處理方式與實務執行

  1. 申請程序與必備文件: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11 條、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防詐應遵循辦法)第 52 條至第 54 條規定,被害人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報案三聯單)及不實申請切結書,向金融機構申請返還。原則上司法警察(如派出所、分局)若認可發還,無需徵詢檢察官同意,即可直接通知金融機構辦理。不過如果案件涉及範圍廣、已由檢察官介入指揮,警方宜徵詢檢察官意見。
  2. 銀行配合度的差異: 在實務執行上,不同金融機構的處理態度可能有所落差。部分銀行配合度高,收到警方通知與被害人書面申請後,會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戶餘額為零止進行發還;然而,也有部分金融機構因擔心法律責任或開戶人爭議,在執行上較為謹慎甚至刁難。若遇到此類情形,被害人可適度請求原報案單位協助溝通。

(三) 虛擬資產(加密貨幣)的特殊處理

  1. 發還依據與程序:依據防詐應遵循辦法第 64 條至第 66 條規定,虛擬資產服務商在接獲原通知機關通知後,應發還警示帳號內之剩餘虛擬資產予被害人。被害人同樣須檢具身分證明、報案證明單及切結書進行聲請。
  2. 發還順序:原則上將依據防詐應遵循辦法第 65 條規定,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或移轉部分,由最後一筆數額往前推算至帳號內之虛擬資產或款項數額為零止進行發還。不過若是被詐欺款項是有多筆先進入某銀行帳號再彙整成一筆進入虛擬資產帳號中,當該虛擬資產帳號內餘額不足以支付所有被害人時,實務上可能會採取「比例分配」的方式進行發還。
  3. 價格波動問題:虛擬資產價格波動劇烈,由於實務上會先進行變價流程,若凍結期間增值,發還金額原則上以被害人「受騙當時之原始金額」為準,超額部分可能仍需宣告沒收歸國庫。

二、 刑事扣押階段:需先解除扣押狀態

若款項已由檢察官介入並正式採取強制措施,則進入刑事扣押階段。

(一)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42 條

檢察官為保全沒收或追徵,必要時得依刑事訴訟法(刑訴法)第 133 條第 1、2 項規定,扣押或聲請法院裁定扣押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一旦財產被正式「扣押」,該資產即處於法律禁制狀態。

(二) 撤銷扣押狀態與發還

依據刑訴法第 142 條第 1 項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處分命令發還被害人。實務上,必須先將原扣押命令撤銷,銀行始能配合發還撥款。此階段通常發生在偵查中,只要財產關係明確且無爭議,亦不須等待最終判決即可發還。

三、 執行沒收階段:須待判決確定後取回

若資產未能在偵審中即時發還,而是被法院宣告沒收,則需等判決確定或另取得執行名義。

(一)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

沒收物或追徵財產在裁判確定後 1 年內,可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若資產已變價,則發還價金。

(二) 關鍵時效與例外

原則上,聲請發還應於裁判確定後 1 年內提出。但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311 號刑事判決特別指出,針對銀行法之金融犯罪,為了落實被害人優先原則,聲請發還應不受 1 年期限之限制,以維護被害人權益。

階段財產狀態主要法條依據程序特性
帳戶凍結後警示帳戶(僅凍結)詐防條例第 11 條最快,但銀行配合度不一
刑事扣押後法院/檢察官扣押刑訴法第 142 條須先解除扣押
執行沒收後宣告沒收進國庫刑訴法第 473 條須於判決確定 1 年內聲請

四、 結論:被害人的具體操作策略

面對詐騙糾紛,時間就是金錢,本所建議掌握以下策略以提高取回款項的機會:

  1. 第一時間報案與圈存:優先爭取依詐防條例由警察機關即時通知發還。這是在案件尚未進入複雜法律程序前,最高效的取回路徑。
  2. 主動與銀行窗口及原通報機關聯繫:了解該銀行對防詐應遵循辦法的執行細節。若遇到刁難,應備齊法條依據與相關證明向其法遵部門說明。
  3. 留意訴訟進度並遞狀:若款項進入扣押階段,被害人應適時遞狀向檢察官主張權利,請求依刑訴法第 142 條第 1 項規定在偵查中先行發還,避免資產長期被鎖定。
  4. 積極取得執行名義:若被害人眾多,建議同步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取得判決,以確保在檢察官製作分配表時,具備明確的受償資格。

詐騙案件中,資產追回是一場與時間賽跑的競賽。雖然詐防條例與刑訴法致力於提高發還效率,但被害人仍需保持主動。法律雖能提供救濟管道,但在資產已被層層轉匯或洗錢出境的現實下,第一時間的「帳戶凍結」往往是成功取回款項的最關鍵環節。透過理解這三個階段的程序,希望能協助被害人在煎熬的訴訟流程中,更精確地維護自身的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