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篇文章中,我們將惡意負評比喻為對品牌大樓外牆的肆意塗鴉。然而,如果仔細一看,發現拿著噴漆罐的,竟是隔壁大樓的屋主——你的商業競爭對手時,整個事件的性質就完全改變了。
這不再僅僅是單純的名譽侵害,而是一場意圖破壞市場秩序、爭搶客戶的商業攻擊。當惡意評論的背後隱藏著「競爭目的」時,除了前文提到的民、刑事途徑外,品牌權利人的武器庫中,還有一把更為有效的專用武器:《公平交易法》。

一、公平法第 24 條的「營業誹謗」
當惡意攻擊的來源是競爭對手時,《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 24 條提供了關鍵的回擊基礎。該條文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實務上,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與法院,將此條文應用於規範商業競爭者之間,以陳述或散布不實言論的方式,攻擊對手商譽的行為,此即「營業誹謗」。相較於刑法誹謗罪著重於保護個人名譽,公平法上的營業誹謗,更側重於「維護整體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根據法院實務見解以及公平會的函釋,其成立要件可細分為:
- 具有競爭目的: 行為人的動機必須是出於「競爭」,妨礙顧客對於他人營業信譽應有之信賴,藉以爭取原將由他人取得機會之情形。也就是想透過抹黑對手,讓消費者對其產生懷疑,進而將生意轉向自己。
- 散布不實情事: 是指將關於客觀事實之不實主張或聲明,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大眾傳播媒體,使特定內容處於第三人或不特定人得以瞭解。散布的內容必須是關於「客觀事實」的虛假陳述,而非單純的主觀評論。例如,謊稱對手使用黑心原料,就屬於此類。
- 足以損害營業信譽: 這些不實言論,必須嚴重到可能讓社會大眾對被攻擊的品牌產生負面觀感,貶低營業評價,進而影響其商業信譽。
二、舉證的挑戰與策略
在營業誹謗案件中,最大的挑戰往往不在於證明言論不實,而在於證明「攻擊者就是競爭對手」。因為多數的商業抹黑,都是透過匿名帳號、第三方粉絲專頁,甚至是看似無關的內容農場來進行,意圖隱藏幕後的關聯性。
要揭開這層面紗,權利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向進行追查與舉證:
- 內容分析: 仔細分析抹黑文章的用字遣詞、技術細節或攻擊角度。有時,內容會暴露出只有業內人士或特定對手才知道的內部資訊,或是在抹黑的同時,巧妙地吹捧特定競爭品牌的產品。
- IP 位址追查: 透過刑事告訴程序,可能可以追查發文者的 IP 位址。即使最終查到的可能只是行銷公司或個人,但透過進一步的資金流向或通聯紀錄調查,仍有機會找出幕後的委託者。
- 關聯性分析: 大量的假帳號攻擊,時常會留下規律的數位足跡。例如,這些帳號是否在同一時間段內大量建立?是否都同時按讚某個特定粉絲專頁?其留言模式與時間點是否有異常的集中性?透過大數據分析,可以建立起這些假帳號與特定競爭對手之間的關聯。
三、法律途徑的選擇與比較
當權利人掌握證據,證明攻擊來自競爭對手時,其可採取的法律途徑,以及可向對方主張的法律責任,都比應對一般誹謗案件時更為多元且強力。權利人可以選擇採取行政(向公平會檢舉)、民事(向法院訴訟求償),甚至是刑事(提出告訴)等多重管道。這三種路徑各有其優劣與戰略考量:
(一)行政途徑:向公平會檢舉
- 效果: 相對於一般誹謗,由於營業誹謗行為涉及公平交易秩序,因此會有行政責任。若經過公平會調查認定違法,可採取以下處分:
- 首次處分: 可對該競爭對手處以新臺幣 5 萬元以上,2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令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 按次處罰: 若競爭對手未在期限內遵守命令,公平會得繼續下達命令,並按次處以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1 億元以下罰鍰,直到其改正為止。
- 優點: 公平會具有公權力調查權,能降低權利人的舉證負擔。且行政裁罰的程序相對快速,罰鍰金額高,具有強大的嚇阻效果。
(二)民事途徑:到法院起訴求償
- 效果: 除了先前提過的民法侵權行為責任,權利人可依據公平法相關規定,主張以下權利:
- 排除侵害: 依據第 30 條,請求法院命對方移除不實言論。
- 損害賠償: 依據第 31 條,請求填補營業損失。條文更進一步規定,若競爭對手的行為是故意的,法院得酌定「懲罰性賠償金」(最高可達已證明損害額的 3 倍);權利人也可以選擇直接請求以侵權者因該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作為損害賠償的計算基礎。
- 回復名譽: 依據第 33 條,權利人可請求法院命競爭對手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報,以澄清事實、回復商譽。
- 優點: 救濟方式多元,不僅能直接填補品牌的實際營業損失,更可透過懲罰性賠償與登報道歉,達到實質性的嚇阻與名譽回復效果。
(三)刑事途徑:提告營業誹謗罪
- 效果: 除了先前在【評論篇】中所提過的刑法誹謗罪、妨害信用罪等責任,公平法對於營業誹謗另外課予刑事責任:
- 刑事責任: 行為人最高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下罰金。
- 兩罰規定: 除了處罰行為人,對於其所屬的法人(公司)也可以科處相同的罰金。
- 優點:
- 高額罰金與兩罰規定: 其罰金上限極高,且能直接處罰公司,對事業體的嚇阻力極強。
- 偵查權力介入: 可利用檢警的偵查權力,更有效地追查幕後主使與相關事證。
實務上,權利人可以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一面向公平會提出檢舉,利用其調查權力;同時提起刑事告訴(可同時主張刑法與公平法),利用檢警的偵查權力來確定行為人身分;最後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將前述程序取得的證據作為基礎,為自己爭取實質的損害賠償。
四、結論:選擇最具嚇阻力的反擊路徑
當惡意評論涉及商業競爭時,品牌面對的不再是單純的消費者爭議,整個攻防的層級就已然不同。但不須擔心,企業可以採用的法律武器相當多元。除了傳統的民刑事訴訟,公平法提供了一條更聚焦於商業競爭秩序、更具嚇阻力的反擊路徑。「營業誹謗」管制,正是為此種商業戰爭所設計的精準武器。
它不僅將焦點從「個人名譽」拉高至「市場秩序」的維護,更整合了行政、民事與刑事三種制裁途徑,特別是其高額的罰金與對公司的兩罰規定,賦予了權利人極具嚇阻力的反擊籌碼。善用這條反擊路徑,不僅能有效制止眼前的攻擊,更能對所有潛在的惡意競爭者宣告品牌維護商譽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