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跨境傳輸的護身符:採用標準契約條款 SCC 應對跨境傳輸合規限制

在數位全球化的商業環境中,數據跨境流動是跨國企業運營的命脈。然而,隨著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及各國隱私法規的緊縮,「如何合法地將個人資料傳輸至境外」成為法遵部門的重大挑戰。

在尚未取得適足性認定(Adequacy Decision)或未導入跨境隱私規則(CBPR)的情況下,「標準契約條款」(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s,簡稱 SCC)是目前國際間最普遍採用的合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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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麼是標準契約條款(SCC)?

標準契約條款(SCC)是一套由監管機關(最典型為歐盟執委會)預先核准的契約模版。其核心目的在於透過契約義務的拘束力,確保個人資料流出受監管領域(如歐盟)後,在接收國(如台灣、美國、中國)仍能受到「實質等同」的保護。

根據 GDPR 第 46 條規定,若資料傳輸至未獲適足性認定的第三國,控制者或處理者必須提供「適當的保障措施」。簽署歐盟執委會通過的 SCC,即被視為滿足此項要求的主要途徑。SCC 不僅是商業契約,更具有強烈的法規監管性質,例如其具備以下特色:

  1. 不可修改原則: 企業在使用 SCC 時,原則上不得修改其核心條款(可以納入更廣泛之合約中,或增加其他條款或保障措施,但不能牴觸 SCC 原意)。
  2. 第三人受益權: 除了部分例外款項,SCC 賦予資料當事人(Data Subject)直接向資料接收方(Importer)主張權利的資格,即使當事人並非該契約的簽署方。

二、 歐盟新版 SCC 的模組化架構

歐盟執委會於 2021 年發布新版 SCC (EU) 2021/914,採用了「模組化」(Modular)設計,以適應複雜的現代數據處理鏈。但在選擇模組之前,必須先釐清 GDPR 定義下的兩種關鍵角色,因為模組的選擇完全取決於輸出方與接收方的法律身分:

  1. 資料控制者(Controller): 指單獨或共同決定個人資料處理之「目的」與「手段」的單位。通常是對資料擁有主導權的一方(例如:決定蒐集客戶資料做行銷的品牌商)。
  2. 資料處理者(Processor): 指代表控制者,依其指示進行個人資料處理的單位。其對資料沒有自主決定權,僅能執行委託內容(例如:受託儲存資料的雲端服務商、受託發送薪資的會計事務所)。

除了基本的共通條款以外,企業必須根據上述角色與實際數據流向,在個別的權利義務約定條款上選擇正確的模組:

(一) 模組一:控制者傳輸予控制者(C2C)

適用於兩個獨立的資料控制者之間的傳輸。例如:台灣總公司(控制者)蒐集歐洲客戶資料,傳輸給日本子公司(亦為控制者)進行獨立的行銷利用。

(二) 模組二:控制者傳輸予處理者(C2P)

這是最常見的場景。適用於控制者將資料委外處理。例如:法國電商公司(控制者)將客戶資料傳輸給台灣的雲端服務供應商(處理者)進行儲存或分析。

(三) 模組三:處理者傳輸予處理者(P2P)

適用於再委託(Sub-processing)情境。例如:台灣的雲端服務商(處理者)為完成控制者指示之任務,將資料進一步傳輸給位於美國的 AI 分析公司(次處理者)進行受託之運算服務

(四) 模組四:處理者傳輸予控制者(P2C)

適用於處理者將資料回傳給控制者,或傳輸給控制者指示的對象。這通常發生在非歐盟處理者受歐盟控制者委託,需將資料回傳的情境。

三、 雙方當事人的核心義務與跨境規範

在簽署 SCC 時,企業必須清楚理解條款中所賦予的實質義務。以下依據 (EU) 2021/914 之規範,解析控制者與處理者在契約關係中的關鍵責任(以最常見的 C2P 模組二為例):

(一) 資料保護保障措施(Data protection safeguards)

  1. 指示權與合規通知: 資料接收方(Importer)僅能依照資料輸出方(Exporter)的「文件化指示」處理資料。不過這不代表接收方只需奉命行事即可;接收方亦負有確認合規之義務,若認為指示違反 GDPR 或當地法規,即有義務「立即通知」輸出方。
  2. 目的限制: 除了特定例外,接收方僅得為附錄 I.B 中載明的特定目的處理資料。
  3. 安全性與敏感資料保護:雙方必須實施適當的技術與組織措施(TOMs)並具體列於附錄 II,包括加密、假名化等措施以確保資料安全,且接收方應定期檢查措施的有效性。若傳輸涉及種族、政治觀點、健康、生物特徵等敏感資料,接收方應適用附錄 I.B 中特定的限制或額外的保障措施。
  4. 次處理者的轉委託:
    • 授權模式: 接收方若要轉包,需取得輸出方的「事前特定書面授權」或「一般書面授權」。前者較為嚴謹,接收方每次新增或更換次處理者前,均須取得輸出方之特定書面同意,適用於對資料流向需高度掌控之情境(如金融、醫療數據);後者則是讓接收方獲概括性授權,僅須於變更次處理者前一定期間(如 14 天)通知輸出方,使其有權行使異議權即可,適用於如供應鏈複雜之雲端服務。
    • 責任承擔: 處理者需與次處理者簽署書面契約,確保提供同等保護,並對次處理者的行為向控制者負完全責任。

(二) 當地法律與政府調取資料的特別規範(Schrems II 條款)

這是 2021/914 版 SCC 最重要的更新,內容包含:

  1. 當地法律影響評估: 雙方保證其「無理由相信」接收國的法律(包括要求揭露數據的法律)會阻礙接收方履行 SCC 義務。這需要考量具體傳輸情境及適用的保障措施。
  2. 政府調取資料時的義務: 若接收方收到公權力機關(含司法機關)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調取要求,必須立即通知輸出方,如可能亦應通知當事人。若法律禁止通知,應盡力爭取豁免,同時審查該調取要求之合法性。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要求違法(依據當地法律或國際法原則),必須提出挑戰並盡可能上訴。

(三) 責任歸屬與合約終止機制

  1. 責任:雙方對因違反 SCC 而造成的損害,需對另一方負責。且雙方皆應對個資當事人因違反第三人受益權而遭受的損害負責,再依內部責任分擔追償。
  2. 違約與終止:若接收方無法遵守 SCC,輸出方應暫停傳輸。更有甚者,若違約持續或屬重大違約,輸出方有權終止合約,並要求接收方返還或刪除資料。

四、 關鍵警示:簽了 SCC 可能還不夠?傳輸影響評估(TIA)的重要性

許多企業誤以為只要簽署了 SCC 文件即完成合規,這是在 Schrems II 判決後最大的法遵誤區。歐盟法院明確指出,單純簽署 SCC 可能不足以滿足充分保護。因此,在使用 SCC 時,必須同步進行 「傳輸影響評估」(Transfer Impact Assessment, TIA)

  1. 法律環境評估: 評估接收國的法律是否符合民主社會之必要性與比例性。
  2. 補充措施(Supplementary Measures): 若評估後發現風險,必須採取技術性(如端對端加密)、契約性或組織性的補充措施,以彌補保護力的不足。若無法透過補充措施確保資料安全,企業必須停止傳輸。

五、 台灣法律視角下的契約義務

雖然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尚未如歐盟般發布官方版的 SCC 模版,但在實務運作上,契約仍是跨境傳輸合規的核心。

(一) 個資法第 21 條的限制權

個資法第 21 條賦予主管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如接受國對個資保護未完善)限制國際傳輸的權力。雖然目前主管機關僅針對部分產業較少主動發布限制命令,但企業若未能證明已採取適當保護措施,在發生外洩事件時仍將面臨極高的法律風險。

(二) 委外監督義務(個資法細則第 8 條)

當企業將個資跨境傳輸給受託者(Processor)時,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委託人應對受託人為適當之監督。簽署一份具備完整保護條款(參考歐盟 SCC 標準)的合約,是履行此項法定監督義務的最佳證明。

六、 結論:企業的策略選擇

在跨境傳輸的合規工具箱中,SCC 與 CBPR 各有其戰略地位:

  1. CBPR(跨境隱私規則): 適合用於 Global CBPR Forum 成員經濟體(如美國、日本、台灣)間的跨境傳輸,具備一站式認證的便利性,且更能展現企業的主動當責形象。此部分說明可以參考本所相關文章
  2. SCC(標準契約條款): 除了歐盟 GDPR 外,英國、中國、東協(ASEAN)等司法管轄區亦推出了各自的標準契約條款,適合自各司法管轄區進行境外傳輸時使用。雖然簽署成本較高且需進行 TIA,但其適用範圍最廣,是國際間最基礎的合規工具,跨國企業在簽署時可以針對不同傳輸路徑採用對應的版本。

對於佈局全球的科技企業,建議採行「雙軌並進」策略:在 Global CBPR Forum 成員經濟體間利用 CBPR 降低合規摩擦成本;針對歐盟及其他採行標準契約制度的司法管轄區(如英國、中國),則應選用對應版本的 SCC 並備妥 TIA 評估報告,以構建無懈可擊的法律防護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