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數位經濟的蓬勃發展,資料已成為企業最重要的資產之一。然而,當企業試圖將商業版圖擴展至全球時,往往會撞上一道無形的牆——「資料跨境傳輸限制」。各國為了保障其公民隱私權與國家安全,紛紛豎立起數位主權的壁壘。而在這場圍繞著資料流動的賽局中,從亞太走向世界的 「全球跨境隱私規則」(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CBPR),正成為打破疆界、降低合規摩擦的關鍵突破點。

一、 數位貿易下的法規困境:資料過海關比貨物更麻煩
過去,企業關注的是關稅與物流;現在,企業必須關注「資料流」。不僅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與日本個人情報保護法(APPI)等紛紛立下嚴格法規限制個資流向未獲適足性認定的國家,台灣也逐漸對於個資跨境傳輸建立部分限制,這造成了極大的合規成本:
- 破碎化的法規環境: 各國門檻不一,企業疲於應對不同司法管轄區的要求。
- 高昂的簽約成本: 若無法規豁免,企業需與境外接收方逐一簽署標準契約條款(SCC),管理負擔沈重。
- 罰則風險: 違法傳輸可能面臨鉅額罰款,甚至被勒令停止業務。
在此背景下,尋求一個多邊認可、標準統一的傳輸機制,成為跨國企業的迫切需求。
二、 Global CBPR:跨出 APEC 的全球信任通行證
CBPR 便就此應運而生,成為在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架構下的隱私保護認證機制,目標在於促進成員經濟體間的個資自由流動。然而,為了突破區域限制,台灣、美國、日本、韓國等國於 2022 年進一步成立 「全球跨境隱私規則論壇」(Global CBPR Forum),將此機制推向全球標準,使其不再受限於 APEC 會員體身分。
(一) 成員擴大至非 APEC 地區
根據 Global CBPR Forum 的最新發展,該體系的版圖已實質擴張至亞太以外地區。除了原有的 APEC 經濟體外,來自歐洲、中東、非洲及美洲的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杜拜(DIFC)已陸續加入,並依其法制狀況區分為「正式會員」(Members)與「準會員」(Associates)。
這種跨區域的擴張意味著,CBPR 已逐步演變為連接全球主要市場的通用標準,不再僅是亞太區域內的協議。對於企業而言,這代表 CBPR 認證的適用範圍將持續擴大,合規效益將隨之提升,逐漸將該機制拓展到更多區域。
(二) 全球隱私執法合作協議(Global CAPE)
為了確保認證的公信力與跨境執法的實效性,各國隱私執法機關(PEA)建立了「全球隱私執法合作協議」(Global CAPE)。透過跨國管轄權的合作,確保跨境資料流動不僅便利,更具備安全性與可課責性。
三、 運作機制:嚴謹的 50 道關卡
企業取得 CBPR 認證並非僅是形式審查,而是必須通過當責機構(Accountability Agent, AA)針對 9 大隱私原則 所設計的嚴格驗證。
根據目前規範,CBPR 的審查架構沿用 APEC 隱私綱領包含 50 項實質問題,涵蓋各層面個人資料保護要件。這些要件具體落實了以下核心原則:
- 預防損害原則(Preventing Harm): 認知到個人對隱私的合理期待,應設計保護機制以防止個人資料遭濫用。此外,針對濫用風險應有特定義務,且救濟措施應與資料蒐集、利用或傳遞可能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及嚴重程度成比例。
- 告知原則(Notice): 個人資料管理者應提供清楚且易於取得的聲明,說明其個人資料處理之政策。內容應包含:資料蒐集事實、蒐集目的、可能揭露之對象、管理者身分與聯絡方式,以及當事人可限制資料利用或揭露、請求查閱與更正的選擇與方法。
- 限制蒐集原則(Collection Limitation): 個人資料之蒐集應限於與蒐集目的相關之範圍,並應以合法及正當之方式為之;在適當情形下,應告知當事人或取得其同意。
- 利用個人資料原則(Use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個人資料之利用應限於蒐集目的一致或相關之目的。但在取得當事人同意、為提供當事人請求之產品或服務所必要、或基於法律授權等情形下,不在此限。
- 當事人自主選擇原則(Choice): 在適當情形下,應提供清楚、顯著、易懂、可取得且負擔得起的機制,讓當事人能針對其個人資料的蒐集、利用及揭露行使選擇權。
- 個人資料完整原則(Integrit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個人資料應在利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保持準確、完整並維持最新狀態。
- 安全維護原則(Security Safeguards): 應採取適當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護個人資料,以防止遺失、未經授權之存取、利用、修改或揭露等濫用風險。防護措施應與損害發生之可能性及嚴重程度、資料敏感度相稱。
- 查閱和更正原則(Access and Correction): 當事人應有權:(a) 確認管理者是否持有其資料;(b) 在合理期間、費用及方式下查閱其資料;(c) 指正資料準確性,並在適當情形下請求更正、補充或刪除。
- 責任原則(Accountability): 個人資料管理者應採取措施落實上述原則並負起責任。當個人資料被傳遞給第三人時(無論國內或國外),管理者應取得個人同意,或盡力確保該接收者能以符合本綱領原則之方式保護該資訊。
四、 實務效益:以日本市場為例
對於台灣科技供應鏈而言,日本往往是重要的合作夥伴。根據日本個人情報保護法第 28 條規定,將個資傳輸至境外第三人時,原則上需取得本人同意或確認接收方具備相當體制。
然而,若導入 CBPR,即代表企業已具備前述之「相當體制」。此舉不僅能解決合規難題,更能讓台灣企業在法規適法性上具備與日本在地企業同等的水準,確保不會因為跨境傳輸的法規門檻而輸給在地供應商,進而顯著提升日本客戶的信賴度與供應鏈競爭力:
(一) 視同國內傳輸
若接收方持有 CBPR 認證,在例如日本總公司傳給台灣分公司,或日本客戶傳給台灣供應商的狀況下,在法律上即被視為符合個人情報保護法第 28 條所稱 「已建立符合規則之體制」。依據日本個人情報保護法施行規則第 16 條第 2 款以及相關指南之規定,取得國際框架認證(即 CBPR)者,可免除相關之繁瑣程序。
(二) 豁免額外程序
企業可直接進行傳輸,無需再針對該次傳輸另外取得當事人同意或簽署個別合規契約,達到 「國內與國外無縫接軌」 的資料流動效率。對於頻繁交換資料的跨國集團或供應鏈而言,這是極具成本效益的解決方案。
五、 台灣企業的實踐路徑
台灣是 Global CBPR Forum 的創始成員,且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資策會)已取得當責機構資格,這為台灣企業提供了絕佳的主場優勢。建議企業採取以下步驟進行佈局:
- 盤點資料流向: 確認企業內部的個資流動是否涉及美、日、英、韓及新加入的中東、非洲等 Global CBPR 成員國。
- 結合 TPIPAS 制度: 台灣的 CBPR 驗證實務上常與「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TPIPAS)掛鉤。企業可先導入 TPIPAS,建立完善的個資管理循環(PDCA),再申請加驗 CBPR。
- 檢視在地化差異: 雖然 CBPR 解決了傳輸資格問題,但在資料落地後,仍應由法務部門針對主要市場國家的國內法(如資料外洩通報時限)進行差異分析,補足最後一哩路的合規缺口。
六、 結論
在資料驅動的商業環境中,隱私合規不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商業競爭力的護城河。隨著英國、中東及非洲地區的加入,Global CBPR 的戰略價值已大幅提升。對於有志於佈局全球市場的企業而言,儘早導入 CBPR,不僅是解決法規問題的手段,更是展現企業治理高度、贏得國際信任的關鍵戰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