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OEM / ODM 代工供應合約中,保固條款(Warranty)與賠償責任(Indemnification)往往是談判桌上最激烈的攻防點。國際品牌商為了轉嫁終端市場的風險,常在合約模板中要求供應商承擔嚴格的賠償責任。
對於毛利微薄的硬體製造商而言,若未能在合約中設立停損點,一次大規模的產品召回(Recall),即可能導致公司數年的獲利歸零,甚至面臨破產危機,風險不容小覷。本篇將結合本所的實務經驗,分析代工相關合約中的保固條款關鍵,並提出契約如何規劃的具體策略。

一、 一般保固責任:維修、更換與瑕疵分級
在標準的代工供應合約中,供應商提供的保固責任通常被限縮在「產品本身」的硬體瑕疵。其相關責任主要為對瑕疵品進行維修或更換(Repair or Replace),這也是電子製造業最常見的保固形式。在此層次中,企業必須精確界定瑕疵的等級:
(一) 瑕疵分級:重大瑕疵與一般瑕疵
在法律與品管實務中,瑕疵通常依據其影響程度分為以下等級:
- 重大瑕疵(Major Defect):指產品功能喪失,導致產品無法達到契約約定的基本用途,或可能對使用者造成安全風險。例如:電子產品無法開機、電池過熱溢漏或螢幕完全不顯示。在此情境下,供應商負有絕對的維修、更換或退款義務。
- 一般瑕疵(Minor Defect)與特採處理:指產品雖偏離規格,但不影響其核心功能與使用安全性。針對此類瑕疵,通常視合約約定的允收標準(Acceptable Quality Level,AQL)而定: (1) 談判彈性:若瑕疵比例未達統計上的不合格標準,供應商在法律上仍屬履行契約,具有較大的談判彈性,可視情況決定是否提供額外維修。 (2) 特採程序(Concession / Waiver):對於不影響核心功能的一般瑕疵,實務上常透過「特採」程序處理。供應商可與品牌商協商,在不退貨的前提下,改以折價、後續批次修正或有條件接受的方式進行允收。
(二) 責任範疇的限縮
在一般保固情境下,供應商的成本是可控的,通常僅需負擔產品零件成本與回廠維修的人工費用。然而,若合約文字未經過精確限縮,簡單的保固義務極易在特定條件下轉化為巨大的財務負擔。
二、 高風險保固條款:系統性瑕疵與召回責任
在車用電子、醫療器材或高階消費性電子的合約中,品牌商通常會要求加入 「系統性瑕疵」(Epidemic Failure) 條款。這與前述針對單一產品的「重大瑕疵」有本質上的不同,其核心在於將保固義務轉化為大規模的召回責任。
(一) 系統性瑕疵與強制召回(Recall)之聯動
系統性瑕疵著眼於「統計比例」。此類條款通常約定,若產品在特定期間內的不良率超過一定比例(例如 3 %),即在法律上被推定為具備設計或製程上的系統性缺陷。
一旦達到此比例門檻,供應商的義務將發生本質上的質變:從原本「壞掉一個修一個」的消極保固,轉變為必須對已售出之所有批次產品進行「全面強制召回(Recall)」的積極義務。此時,無論尚未發生故障的產品是否運作正常,供應商均須配合品牌商執行下架、回收及更換作業。
(二) 召回之非比例觸發因素:法律與安全義務
除了前述約定的統計門檻外,實務上仍有三類「非比例因素」可能強制觸發召回義務。即便不良率極低,企業仍須因以下外部因素承擔召回責任:
- 立即性安全性隱患:若產品存在導致火災、爆炸或造成重大人身傷害之風險,基於各國消費者保護法及產品責任法之要求,品牌商須啟動強制召回以規避天文數字的賠償金與刑事責任。
- 強制性法規不合規:產品上市後若被發現不符合該法域之強制性標準(如有害物質限制指令 RoHS 或電氣安全認證 UL),無論產品功能是否正常,均會產生法律上的召回與下架義務。
- 主管機關之命令:各國監管機構(如美國 CPSC、歐盟 RAPEX 或台灣行政院消保處)若根據抽查結果認定產品具備不安全因素,得直接發布行政處分,命令品牌商啟動召回。
(三) 召回的財務衝擊
一旦觸發召回,供應商的責任通常便不再侷限於維修或更換瑕疵品,還需要負擔品牌商進行全面召回的所有費用。若未在合約中明確排除間接損害(Consequential Damages),上述費用加總後之總額,可能會達到訂單金額的數十倍。
三、 核心防禦戰略:合約陷阱辨識與防火牆佈局
在與國際品牌商談判時,完全刪除賠償條款通常難度極高。務實的策略應聚焦於「識別文字陷阱」並與「防禦機制」進行深度整合。
(一) 應對「無限賠償」陷阱:設定責任上限(Liability Cap)
國際品牌商常在合約中使用概括性文字(如 “any and all losses” 或 “arising out of any defect”)且未設定金額上限。一旦簽署,供應商即暴露在無限的法律與財務風險之中。
對此,供應商可以要求在合約中加入總體責任上限條款(Limitation of Liability)。常見的設定方式有以下 2 種:
- 固定金額:例如以 100 萬美元或企業投保的產品責任險理賠上限為單一事故或累積賠償上限。
- 訂單金額百分比:例如以索賠發生前 12 個月內,採購總金額的 100 % 或 50 % 為上限。
(二) 修正「保固起算點」漏洞:鎖定出貨日(Delivery Date)
合約若將保固期起算點設為「終端消費者購買日」,而非「工廠出貨日(Delivery Date)」,將導致供應商無法掌控保固責任的終止時間。庫存滯留通路的時間風險,由製造端全數承擔或有不公平。
供應商可以對此提出要求堅持以「工廠出貨日」或「交付至指定地點日」作為保固期的起算基準點,若品牌商要求以購買日計,則仍應設定一個最終的截止期限(例如:出貨後不超過 18 個月)。
(三) 建立「技術除外」條款:限縮瑕疵責任範圍
保固除外條款(Exclusions)的設計核心在於排除非可歸責於供應商的事由。供應商應於合約中明確約定,儘管有其他關於保固的條款,若產品瑕疵係由以下特定狀況所致,供應商無須承擔任何保固或賠償責任:
- 品牌商端可控或提供之因素:瑕疵係由品牌商端可控之因素(Purchaser Controlled Cause)所引起,包含但不限於品牌商提供之設計(Customer Provided Design)或品牌商指定之零件(Consigned Parts)。
- 未經授權之改裝、維修或配件使用:由供應商、其關係企業或其指定第三方以外之人員進行改裝或維修(Repairs by unauthorized parties),或因使用非經供應商授權之配件或裝置(Unauthorized accessories or devices)所導致之故障。
- 不當操作、維護或產品標識受損:對產品之錯誤或不當使用、維護、安裝(Incorrect or Improper Use, Maintenance or Installation),或產品型號、序號遭修改、刪除、抹除或無法辨識(除非品牌商能提出書面證據證明該瑕疵產品仍在保固期內)。
- 意外與天災:因意外事故(Accident)或自然因素(Natural Causes)所導致。
(四) 排除「間接損害」賠償與排他性救濟:降低財務連鎖反應
一旦發生系統性瑕疵,最沉重的負擔往往不是維修本身,而是後續衍生的商業損失。因此供應商可以爭取限制責任範圍。
例如排除間接損害(Waiver of Consequential Damages)以及其他所有非直接性之損害賠償責任。除了明確聲明供應商無須負擔「所失利益(Lost Profits)」、「商譽損失」及「懲罰性賠償」等責任外,還可以強調合約所約定之保固補救措施為「唯一且排他(Exclusive Remedy)」之救濟方式,藉此明確排除其他所有法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將賠償範疇限縮於產品本身的「直接損害(Direct Damages)」,以確保法律風險被限制在可預測的範圍內。
四、 結論
合約是商業風險分配的關鍵工具,供應商在追求營收成長的同時,建議要嚴格審視每一份合約中的專項條款,確保每一份潛在負債與負擔皆在掌控之中。
透過精準的法律文字,將無限的商業風險鎖定在企業可控的範圍內,是每一位經營者與法務長必須堅守的紅線。本所建議企業在簽署此類保固條款前,應進行完整的法律與財務風險評估,確保獲利不被合約漏洞蠶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