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M 合約中的地雷:深度拆解 NRE 性質與智慧財產權歸屬之權利攻防

在台灣的科技供應鏈中,代工廠(ODM/OEM/JDM)為了爭取國際大廠的訂單,往往在合約談判初期處於弱勢。其中,最常被忽略、卻對公司長遠發展至關重要的條款,首推 NRE 費用(Non-Recurring Engineering,一次性工程費用) 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 IP)歸屬約定。

有些經營者或業務單位可能會覺得:「客戶既已支付 NRE 費用,開發成果歸屬客戶合情合理。」因而輕易同意客戶對於智慧財產權的要求。然而,這種讓步往往是公司核心技術外流,甚至作繭自縛的開端。

本篇將結合本所(WiseBeam Law)處理跨國供應鏈合約的實務經驗,拆解 NRE 與 IP 的相互關係,並引導供應商如何透過合理的合作模式與精準的條款設計進行談判,在完成研發任務的同時,守住公司的技術命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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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麼是 NRE?為什麼它會連結到 IP 歸屬?

NRE 指的是在產品量產前,為了研發、設計、開模、測試所產生的一次性費用。在 ODM 模式下,品牌客戶(Buyer)通常會支付這筆費用給代工廠。供應商最容易遇到的「NRE 難題」,其根本原因出自於:NRE 的性質到底是什麼?

(一) 品牌商的觀點:所有權利買斷

對於品牌商客戶而言,他們的邏輯往往傾向認為:「既然我出錢請你開發,所有權利理當歸我。」因此,國際大廠的定型化合約(Template)中,甚常包含如下條款:

“Any and al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oducts delivered or the Services performed under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the sole and exclusive property of the Buyer.” (因本協議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及所有智慧財產權,應為買方的唯一且排他的財產。)

此條款的白話含義即為:「既已支付 NRE 費用,所有與供應商產出的產品或服務的相關智財權,理應全數歸我所有。

這段文字的殺傷力在於,它將「所有」與 NRE 相關的產出,全部劃歸給客戶,甚至將企業原有的技術也擴及納入定義範圍,讓企業把自己的「老本」都送給了客戶。這對於品牌商來說自然是合理的防禦,以免日後尋求第二供應商(Second Source)時,受限於原供應商的權利而動彈不得。

(二) 供應商的觀點:補貼開發成本

對於供應商而言,NRE 通常用來支付開模費、治具費、工程師薪資以及打樣測試的成本。這是一筆 「勞務與費用的補貼」,確保專案若未量產,研發投入不至於血本無歸。因此,供應商自然主張 NRE 換取的應是「產品的交付」,而非「技術的移轉」。

不過當面對強勢客戶要求移轉智財權時,即便供應商深知其中風險,但在爭取訂單的壓力下,也往往面臨「不得不為」的商業兩難。

其實,處理此類合約的關鍵,不在於完全迴避,而在於如何精確理解風險邊界並設法降低損害。在充分準備、避險下簽字,以免供應商辛辛苦苦累積多年的核心技術,可能就此易主,甚至未來連賣給其他客戶都構成侵權。例如:若客戶堅持擁有 IP,則 NRE 的報價應大幅提高,或者要求回授權,又或是改為共有,至少確保公司還能為其他客戶使用該技術。

(三) 劃清界線

若合約中未明確定義 NRE 的性質,是勞務報酬還是包含 IP 買斷或是授權的費用,將導致雙方對於智慧財產權歸屬產生解釋上的灰色地帶,進而引發潛在的法律爭議與商業糾紛。

建議雙方應有基本共識:劃清界線。這不僅是費用的談判,更應具體落實於合約的三大維度:精確界定技術範圍(區分背景與前景 IP)、選擇合適的歸屬模式(買斷、授權或共有)、以及嚴格設定授權邊界(避免權利無限上綱)。

二、 界定範圍:區分背景 IP 與前景 IP

要具體落實前述「劃清界線」的共識,開發契約的首要關鍵便是切割 背景 IP前景 IP,以免「收了錢就全盤皆輸」。合約談判的核心戰略在於「界定戰場」,必須將技術資產精準地劃分定性,作為後續討論權利歸屬的基礎。

在進入具體的權利攻防之前,我們必須先釐清這兩類技術資產在法律定義上的邊界,才能確保談判時雙方是在同一個頻率上對話:

(一) 定義:背景 IP 與前景 IP

  • 背景 IP(Background IP):指代工廠在合作前就已經擁有,或雖在合約期間開發但與本專案無關的技術、專利、Know-how。這是代工廠賴以生存的根本,也就是供應商的「祖產」,一旦讓與恐將動搖根本。合約建議要明文規定:背景 IP 的所有權仍歸供應商所有,客戶最多僅能獲得「使用授權(License)」,且該授權通常應限制在「使用於本產品」範圍內,避免客戶拿了這些技術去找其他供應商量產。
  • 前景 IP(Foreground IP):指雙方合作過程中,因為專案而新產生的技術。例如:配合客戶特殊外型所設計的客製化電路板佈局(PCB Layout)、專為該產品撰寫的特殊驅動程式。這是雙方爭奪的焦點。客戶因為付了 NRE,通常會要求擁有這部分的所有權。

若合約未明確釐清範圍,一旦發生爭議,強勢的客戶可能會主張,因為新產品用到了供應商的舊技術,且客戶付了錢(NRE),所以連同舊技術的使用權或所有權都應歸屬客戶。

(二) 務實保護背景 IP 的策略

部分見解曾建議契約中可以將背景 IP 作為附件檢附於契約最後,以具體釐清範圍。不過這項作法對於供應商來說風險較高,因為在科技業實務中,一家公司的既有技術與專利動輒成千上萬,客觀上難以一一列舉,掛一漏萬反而更危險。

因此,建議改採 「概括定義(General Definition)」搭配「除外聲明(Exclusion)」 的方式。直接在合約中定義背景 IP 為「所有由供應商在生效日前開發,或獨立於本專案之外開發的技術」,並聲明這些技術的所有權「不因本合約之履行或 NRE 之支付而移轉」。除非有特定的關鍵核心技術需要特別宣告,否則不需嘗試列出所有清單。

(三) 「衍生著作」

所謂 「衍生著作(Derivative Works)」,是指基於原有的著作(如原本的電路圖、機構設計或程式碼)進行改作、修飾或擴充後所產生的新版本。在區分 IP 歸屬時,這裡是最容易發生爭議的灰色地帶。

當供應商為了滿足客戶規格(Specs),微調了自身既有的核心技術(即背景 IP),這個「改良版」究竟算是供應商祖產的延伸?還是因專案而生的新成果?建議須於個案中謹慎判斷,並適用適當的 IP 歸屬模式處理(參考以下三、說明)。

三、 IP 歸屬的三種模式

在界定出前景 IP 和背景 IP 之後,在智慧財產權歸屬的戰場上,依據雙方實力與商業模式,通常有三種歸屬模式:

(一) 模式一:買方全拿(Buyer Owns All)

  1. 條款:供應商將 前景 IP 全部讓與(Assign)給客戶。
  2. 適用情境:純代工(OEM)、按圖施工(Build to Print),或 NRE 金額極高(涵蓋了利潤與技術買斷溢價)。這是最有利於品牌商的模式,此舉能確保品牌商出資開發的成果具有排他性,防止供應商將該技術(例如針對本案優化的特殊製程)快速複製到競爭對手的產品上,從而保障品牌商的市場差異化優勢。
  3. 注意事項
    • 評估溢價(Premium)是否足夠:商業上沒有絕對不能接受的條件。此模式固然對於供應商的風險較高,但若客戶支付的 NRE 費用或產品單價極為豐厚,實質上已包含了技術買斷的對價,供應商經評估後當然可以選擇接受。
    • 爭取授權:若被迫接受且價格未達買斷水準,供應商可以爭取在合約中要求客戶將該技術「非獨家、永久、無償」授權回給供應商使用,確保公司自身業務不受影響。

(二) 模式二:供應商擁有,客戶取得授權(Supplier Owns, Buyer Licenses)

  1. 條款前景 IP 歸供應商所有,但供應商授權客戶使用該技術於其產品上。
  2. 適用情境:ODM(委託設計)、JDM(共同開發),或供應商投入大量自有技術(背景 IP)進行開發。這是對供應商最有利的模式。因為供應商是以自身的平台技術為基礎進行客製化,產出的成果理應歸供應商,以便未來能服務更多客戶(規模經濟)。
  3. 注意事項
    • 定義 NRE:為避免 NRE 被認定為「IP 買斷金」,務必在合約中將其定義為「服務費(Service Fee)」或「開發分攤款(Development Contribution)」。並明文排除 IP 移轉的意涵,區分交付與移轉,明確限縮「交付物」的權利範圍。交付(Deliver)只是物理上的給予,不代表權利(Title)的移轉。
    • 避免授權範圍無限上綱:有時雖然保住了 IP 所有權,但卻簽署了範圍過大的授權條款(如「可轉授權 Sublicensable」)。這意味著客戶可以將技術圖面,合法地交給報價更低的第二供應商(Second Source)去生產。對此建議加上「僅限於客戶將該技術用於銷售向我方採購之產品(incorporating into the Products purchased from Seller)」的限制。如此一來,如果客戶轉單,該授權即失效,建立起保護訂單的護城河。

(三) 模式三:共有(Joint Ownership)

  1. 條款:雙方共同擁有 前景 IP
  2. 適用情境:雙方皆有投入重大研發資源,且堅持擁有成果;或是談判陷入僵局時,作為打破僵局、加速簽約的折衷方案。
  3. 注意事項
    • 權利行使的死結:許多業務為了加速簽約而提議「共有」(一人一半),這「看似公平」,但在法律實務上,若缺乏配套條款,這往往是最糟的選擇。依據多國專利法(包括台灣與美國),共有專利的授權或處分,往往需要 「全體共有人同意」。如果供應商想將這個技術授權給客戶 B 使用,必須先取得客戶 A 的同意。試問,客戶 A 豈會同意資助競爭對手? 因此,結果就是這項技術雖名為共有,實質上卻被客戶 A 透過「否決權」給凍結了,無法自由利用。
    • 替代方案:雙方皆有實質技術產出(例如:買方提供核心演算法,供應商負責硬體實現)的情境,可以先依發明人歸屬(Ownership by Inventorship),讓雙方各自擁有其開發部分的智慧財產權,再透過交互授權(Cross-license) 讓對方在「本專案」範圍內合法使用。此法能確保技術自主性,讓供應商擁有「自己開發部分」的完整處分權,未來可自由應用於其他專案,僅需避開客戶開發的特定部分,從而避免供應商自己的核心技術也被「共有關係」綁架。

四、 結論

在科技供應鏈的賽局中,法律條款與商業利益環環相扣。NRE 究竟是補藥還是毒藥,端視合約中的 IP 條款如何設計。當企業審閱包含 NRE 條款的 ODM 合約時,務必審慎檢視其中的 IP 歸屬約定,切勿為了眼前的一次性費用,賠上長遠的技術競爭力。

對於供應商而言,收受 NRE 雖能降低研發風險,但絕不能以犧牲長期競爭力(IP)為代價。透過堅守 「背景 IP 不賣」「前景 IP 爭取授權回饋」 以及 「避免共有僵局」 三大基本原則,企業方能在代工合約談判的角力中,既保住技術資產,也賺取合理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