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貿易系列:合規篇】契約以外的跨境交易紅線:常見法規遵循要點

在規劃了精準的商業策略、簽訂了嚴謹的私法契約後,一筆成功的跨國交易,還需要謹慎評估對各國當地法律與國際準則的「合規」遵循。一份在買賣雙方之間完美有效的私法契約,不代表這筆交易在各國行政法的檢視下,必然合法。

當代跨國企業所面臨的挑戰,早已超越傳統的契約義務,延伸至產品安全、出口管制、環境保護、人權勞工,乃至商業道德等多元層次的「合規」(Compliance)議題。合規已不再是法律部門的紙上作業,而是企業能否順利進入全球市場、維繫品牌聲譽的「全球通行證」。本文探討企業進行跨國交易時,最常接觸的幾大合規要求,幫助企業建立全面的風險意識,確保商業活動不僅合法,更能永續經營。

跨國貿易系列:合規篇

一、產品的市場准入與出口管制

在將產品銷往海外前,首要的合規問題便是:這個產品能夠出口、進口嗎?

(一)進口管制

各國為了保護其國民健康、環境安全與消費者權益,通常會對特定的進口產品設下嚴格貿易壁壘。企業在開發產品時,就應將目標市場的法規納入考量。常見的類型包含:

  • 安全與電磁相容認證: 例如銷往歐盟市場的電子產品所需的 CE 認證,以及銷往美國市場所需的 FCC 規範。
  • 環保與有害物質指令: 例如歐盟的 RoHS 指令,嚴格限制電子產品中鉛、汞、鎘等有害物質的含量。
  • 產品標示要求: 各國對於產品的產地、成分、警告標語等標示,都有其獨特的法律要求。

(二)出口管制

對於身處高科技產業鏈的台灣企業而言,「出口管制」是必須時刻警惕的紅線。許多國家(尤其是美國)會將特定的高科技產品、技術或軟體,列為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企業在出口這類貨品前,如果適用出口管制,不論是台灣、美國或其他國家的規定,皆須向對應的主管機關申請出口許可證。

關於出口管制的規範是多層面的,不僅要確認出口貨品來源與種類,以及交易的「最終目的地」與「最終用途」,還需要檢視交易對象、甚至是最終使用者(End-user)是否被列在制裁名單上。而且這些管控相當嚴格,若不慎與受制裁的實體交易,或將產品銷售至受管制的地區或用於受限制的用途,即便產品本身並非管制貨品,企業仍可能面臨鉅額罰款、斷絕供應鏈,甚至被列入黑名單的重大打擊。相關內容可以參考本所【出口管制系列】文章進一步了解。

二、供應鏈的永續合規:ESG 的浪潮

近年來,國際社會對企業的要求,已從單純的經濟貢獻,擴展至其在環境保護(Environment)、社會責任(Social)與公司治理(Governance)三大面向(合稱 ESG)上的表現。過去被視為「加分項」的企業社會責任,如今正快速地「義務化」,成為跨國供應鏈的必考題。

(一)環境(Environment)

環境保護的合規要求,已從單純的產品環保指令,演變為對企業整體碳足跡的檢視。除了前述如歐盟 RoHS 指令等針對產品本身的規範外,更應注意如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俗稱碳關稅)等新型態的貿易法規。這類法規將迫使企業必須對其供應鏈的碳排放進行盤查與管理,否則將面臨高昂的進口成本,環境合規已然成為新的市場准入門檻。

(二)社會(Social)

企業的社會責任,核心在於保障供應鏈中的人權與勞工權益,這已是歐美主要市場的強制性法律要求,並非只是紙老虎,而是不遵守就可能會導致企業經營遇到嚴重阻礙的法律遵循義務。

  • 強制勞動與童工議題: 禁止「強制勞動」與「童工」,是國際人權準則的重要要求,各國立法更將此要求具體化,要求企業必須對其供應鏈進行深度溯源管理(Due Diligence),以確保從最上游的原料開採到最終的產品組裝,皆無涉及任何形式的強迫勞動或其他現代奴役問題。臺灣首屈一指的品牌、自行車產業龍頭巨大集團(Giant Group),便曾因涉及違反強制勞動規定之爭議,被美國海關課以暫扣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 WRO),導致在臺製造的產品都被禁止輸入美國,深值其他製造業同業警惕。
  • 衝突礦產(Conflict Minerals): 為避免採購成為武裝團體的資金來源,許多國家的法律(如美國的陶德-法蘭克法案)要求企業對其產品中,是否含有來自剛果民主共和國及其鄰近衝突地區的錫、鉭、鎢、金等礦產,進行詳盡的調查與揭露。

(三)治理(Governance)

公司治理的合規,體現在企業的商業道德與誠信經營上,其規範效力往往具有強大的境外管轄影響力。

  • 反貪腐遵循(Anti-Bribery Compliance): 企業在與外國政府官員、國營企業或其代理人往來時,必須嚴格遵守各國的反貪腐法規。其中,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FCPA)以其強大的「長臂管轄」效力而聞名,即便企業非在美國註冊,只要其行為與美國有特定的聯繫,就可能落入其管轄範圍。
  • 日本的「反社會勢力排除條款」: 與日本企業交易時,常會在其合約中看到「反社會勢力排除條款」(簡稱反社條款,亦有稱暴力團排除條款或暴排條款)的制式內容。此條款要求簽約方聲明自身及其董監事、員工等,皆非黑道、暴力團等「反社會勢力」成員,並承諾未來也不會與其有所牽連。這是日本特殊的商業慣例與合規要求,若違反此條款,對方通常有權立即終止合約。

四、結論

跨國貿易的成功,不僅建立在精準的商業判斷與嚴謹的私法契約之上,更取決於企業對各國法規遵循、國際人權準則與商業道德的深刻理解與尊重。過去被動應對的法務思維,已不足以應對當前複雜的全球經貿環境。企業應將「合規」內化為一種主動的風險管理策略與核心競爭力,從產品設計、供應商選擇到市場行銷的每一個環節,都導入合規的檢視流程。唯有如此,才能在看似充滿風險的全球化浪潮中,確保企業的每一步,都走得穩健且永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