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貿易系列:模式篇】從 OEM 到 JDM——剖析跨國代工的商業模式與核心法律議題

在國際供應鏈中,主要存在兩種類型的參與者:擁有品牌的「品牌方」,以及負責生產製造的「代工廠」。本文將從代工廠的角度出發,深入剖析在面對海外品牌方時,從 OEM、ODM 到 JDM 等不同委託生產模式所對應的法律風險與合約重點,幫助代工廠業者在與品牌方合作時,能預先佈局,建立最有利的法律防線。

另一方面,若讀者身為品牌方,除了可透過本文理解如何與生產夥伴劃分權利義務外,其關注重點可能更在於產品製造完成後,如何佈局海外銷售通路。關於代理、經銷等通路模式的法律策略,可以另行參考【品牌形象系列】的【通路篇】中之說明。

跨國貿易系列:模式篇

一、生產模式光譜:釐清自身在供應鏈中的角色

身為台灣製造業的中堅力量,代工廠在國際供應鏈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然而,在面對海外品牌方時,不同的合作模式對應著截然不同的法律關係、智慧財產權歸屬與風險結構。許多代工廠投入大量資源,協助客戶打造出成功的產品,最終卻可能因契約對 IP 歸屬的界定不清,導致自身的核心技術與設計成果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

對此,釐清自身所扮演的角色,是擬定合約策略的第一步。一般來說,依據自身在「設計」與「研發」環節中涉入的程度,可以區分為光譜兩端的 OEM 與 ODM,以及介於其間的 JDM。

(一)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原廠委託製造)

在此模式下,代工廠扮演的是「純粹的製造執行者」。品牌方會提供完整的產品設計圖、技術規格與關鍵零組件清單(BOM)。代工廠的核心任務,是憑藉優異的生產管理能力,完全依照品牌方的指示進行製造。此模式下,產品的設計主導權與智慧財產權,皆歸屬於品牌方。

(二)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原廠委託設計製造)

在此模式下,代工廠的角色是「提供完整解決方案的設計者與製造者」。代工廠憑藉自身的研發實力,不僅負責生產,還會包辦了產品的設計與開發。通常,代工廠會開發數款「公版」產品,由品牌方從中挑選,或提出小幅修改要求後,貼上品牌進行銷售。此模式下,產品的核心設計與智慧財產權,主要歸屬於代工廠。

(三)JDM(Joint Design Manufacturer,共同設計製造)

此模式代表了代工廠與品牌方間的「深度研發夥伴關係」,是介於 OEM 與 ODM 之間的合作模式。品牌方提出產品的核心概念與規格,代工廠則投入其研發資源,雙方工程團隊共同完成產品的詳細設計。此模式下的智慧財產權歸屬最為複雜,也是合約中最需要謹慎處理的部分。

二、不同生產模式下的合約重點與風險

(一)OEM 合約重點:釐清責任界線

  • 責任限定: 建議合約中應明確約定,代工廠的品質保證責任僅限於「製造瑕疵」,對於因品牌方提供的設計、規格或原料所導致的「設計瑕疵」或「原料瑕疵」,應明確排除責任。
  • 保密義務與 IP 範疇界定: 合約通常會包含嚴格的保密協議(NDA),確保品牌方的設計圖與營業秘密不外洩。同時也會清楚界定品牌方所提供的 IP 範圍,並約定代工廠僅能在為該品牌方生產時使用,避免後續衍生侵權或競業的爭議。
  • 模具與治具所有權: 若模具、治具是由品牌方出資開發,應在合約中明確約定其所有權歸屬,以及在合約終止後的處置方式。

(二)ODM/JDM 合約陷阱:保護好自身資產

  • 背景 IP 的保護: 建議合約清晰地載明,出自於代工廠本身、構成「公版設計」等核心的背景智慧財產權(Background IP),其所有權永遠歸屬於代工廠。
  • 衍生 IP 的歸屬: 針對因應品牌方需求所做的「客製化修改」,以及在 JDM 模式下雙方「共同開發」所產生的新 IP(Foreground IP),其歸屬方式(是歸屬品牌方、歸屬代工廠,還是雙方共有)是合約談判的核心。雖然未必是寸土必爭的場合,但相關權益以及風險的拿捏需要企業加以留意。
  • 開發費用(NRE)的性質: 承襲前述問題,建議在合約中明確約定,客戶支付的開發費用,是否僅是針對開發勞務的補償,有無藉此買斷該項設計的智慧財產權。以本所的經驗觀察,對於同樣為 NRE 的費用性質而言,各國企業的習慣、認知不一,如果能預先溝通清楚,將能避免不必要誤會。

三、結論

身為專業的代工廠,在與國際品牌方合作時,其法律策略的核心,在於精準地自我定位,並透過合約,建立與該角色相符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論是扮演 OEM 模式下的忠實執行者,還是 ODM/JDM 模式下的研發夥伴,一份好的商務契約,不僅是接單的證明,更是保護自身技術資產、劃清責任界線、避免為他人承擔不合理風險的最重要盾牌。唯有在生產的源頭就鞏固好法律基礎,才能確保自身的獲利與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