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形象系列:評論篇】收到一星負評怎麼辦?——從言論自由到誹謗的法律攻防

若說商標侵權是在品牌的土地上蓋違章建築,那麼惡意的網路負評,就像是有人趁著夜晚,拿著噴漆在商業大樓的潔白外牆上肆意塗鴉。這些不實的指控與謾罵,雖然沒有直接奪走品牌的資產,卻一點一滴地侵蝕著消費者對品牌的信任,玷汙了辛苦建立的商譽。

在 Google 商家、Facebook 粉絲專頁或各大論壇上,一則惡意的一星評論,其傳播的殺傷力有時甚至超過實體的侵權行為。然而,並非所有負評都能訴諸法律。畢竟在言論自由的保障下,消費者有權表達主觀的失望與不滿,而且建設性的批評是品牌改進的動力

因此,在啟動任何反制行動前,權利人首先要學會的,是如何劃定「主觀評論」與「惡意誹謗」之間那條至關重要的法律紅線。

品牌形象系列:評論篇

一、言論自由的界線:評論 vs. 誹謗

法律上對於言論的保護,並非毫無上限。法院在判斷一則網路評論是否違法時,會先區分其內容屬於「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表達」:

  • 意見表達: 這是個人主觀的價值判斷或感受,沒有絕對的對錯。例如:「這家餐廳的漢堡我覺得太鹹了」、「服務生的態度很冷漠,體驗不佳」。這類主觀評論受到言論自由的高度保障,即使嚴厲,通常也不會構成誹謗。
  • 事實陳述: 這是指涉具體、可以被驗證真偽的人事物。例如:「這家餐廳使用過期一個月的牛肉」、「我親眼看到老闆把掉在地上的食材撿起來繼續用」。如果所陳述的「事實」是虛構、捏造的,就可能跨越法律的紅線,構成誹謗。

簡單來說,法律保護的是消費者說「我覺得很難吃」的權利,但不保護消費者謊稱「店家使用過期品」的行為。

二、權利人的法律武器庫

當確認一則評論已涉及不實的「事實陳述」,並對品牌商譽造成損害時,除了直接與對方溝通外,權利人可以採取以下途徑進行反制。

(一)透過平台機制申訴

在採取正式的法律行動前,可以先嘗試透過平台自身的申訴管道處理。絕大多數的社群或評論平台(如 Google Maps、Facebook、Dcard 等),都訂有社群守則或服務條款,禁止用戶發表仇恨、騷擾、霸凌或虛假不實的內容。

權利人可以直接透過平台的「檢舉」功能,向平台管理者申訴該則留言已違反其社群規範。此方式的優點是快速、免費,且不需委任律師即可自行操作。但缺點是,審核的標準由平台方單方面決定,若平台認定該留言未違反其內部規範,權利人也只能另循他法。

(二)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與回復名譽

權利人可以依據民法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為侵害商譽或信用的行為負責。

1. 成立要件

  • 故意或過失: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
  • 行為不法: 發表虛偽不實的言論,侵害權利人的名譽或信用。
  • 造成損害: 該言論已實際對權利人的商譽造成損害。

2. 法律效果

依據民法第 18 條、第 184 條與第 195 條等規定,權利人可主張以下權利:

  • 除去侵害: 請求法院判決命對方移除該則誹謗性言論。
  • 損害賠償:
    • 財產上損害: 若能證明因商譽受損而導致的實際營業損失,可請求金錢賠償。
    • 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 即使沒有財產上的實際損失,仍可就名譽、信用受損,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
    • 回復名譽: 請求法院命對方採取適當的措施來回復品牌商譽,例如刊登判決書內容等。

3. 民事途徑的優點與限制

  • 優點: 可獲得的救濟方式較為多元,能直接填補損害;且相較於刑事訴訟,勝訴的舉證門檻較低(僅需證明過失)。
  • 限制: 相關的訴訟與律師費用需由權利人負擔;訴訟程序可能較為耗時;且即便勝訴,後續的強制執行程序有時亦充滿挑戰。

(三)刑事途徑:提出誹謗罪或妨害信用罪告訴

除了常見的誹謗罪,刑法中亦有「妨害信用罪」的規定,兩者時常被一併提起,但保護的對象略有不同。

1. 誹謗罪/加重誹謗罪

  • 成立要件:
    • 主觀要件: 行為人必須有「散布於眾之意圖」,也就是發表言論的目的,就是希望讓不特定或多數人看見。
    • 客觀要件: 行為人必須指摘或傳述一個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人格、聲望等社會評價)的具體事實。
  • 免責事由: 即使言論構成誹謗,在以下情況行為人仍可能免責:
    • 真實性抗辯: 能證明所說的內容為真實,不罰。但若內容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則此項抗辯不適用。
    • 善意評論: 以善意發表言論,且評論的對象是可受公評之事,並做出適當評論者,不罰。
  • 刑事責任: 如果透過網路散布,構成加重誹謗,最高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2. 妨害信用罪/加重妨害信用罪

相較於誹謗罪保護的是抽象的人格名譽,妨害信用罪主要保護的是個人或法人的「經濟上信用」,也就是在市場上的支付能力、履行契約的意願與可靠性等評價。

  • 成立要件: 行為人以「散布流言」或「施行詐術」的方式,損害他人之信用。例如,謊稱某店家即將倒閉、財務有困難,藉此影響其商業往來。
  • 刑事責任: 最高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若是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方式犯罪,刑責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 刑事途徑的優點與限制

  • 優點: 刑事程序一旦啟動,將由檢警單位主導偵辦,能有效節省權利人的蒐證成本;且因行為人將面臨刑罰,對於行為人能產生較大的心理壓力與嚇阻效果。
  • 限制: 刑事犯罪的成立要件較嚴格,且需要滿足「超越合理懷疑」的舉證門檻,最終要讓行為人被定罪並不容易;且案件一旦交由檢察官處理,權利人對於程序的掌握度就會降低。

三、結論:冷靜蒐證,選擇最佳路徑

面對惡意評論,最忌諱的就是在情緒驅使下,與對方在網路上直接開戰,這往往只會引來更多不必要的關注,使場面更加失控。

正確的作法是,先冷靜地評估言論的性質,判斷其究竟是主觀意見還是不實指控。若確認涉及誹謗,則應完整地蒐集證據,並在律師的協助下,評估採取平台申訴、民事訴訟、刑事告訴,或是先寄發警告信函等不同路徑的利弊,選擇最適合當下情境的法律策略,才能有效、精準地捍衛自身商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