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制系列:罰鍰篇】進口貨物,不知是盜版也可能被罰鍰?

在本系列前幾篇文章中,我們聚焦於權利人如何利用海關的邊境管制措施來保護自身權益。然而,對於進出口人而言,如果進口侵權產品,除了可能面臨《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民、刑事責任外,還必須面對由海關依據《海關緝私條例》所課予的行政責任

進口貨物因疑似侵權而遭海關查扣,已是令進口商困擾的難題。然而,挑戰不僅止於此,海關後續更可能依《海關緝私條例》課予罰鍰。面對裁罰,部分進口商可能會主張其對於貨物侵權一事並不知情,因此不具備法律上的「故意或過失」,所以不應該受到《海關緝私條例》裁罰。

然而,法院實務上對於「過失」的認定標準相當嚴格,單純以「不知情」為由的抗辯,往往難以免責。本文將深入探討此一議題,並從最高行政法院的數則關鍵判決中,歸納出當前司法實務的審查重點。

海關裁罰的法律依據:《海關緝私條例》

進出口貨物涉及智慧財產權時,除了要遵守智財權專法外,還必須遵守另一部關鍵的法律——《海關緝私條例》。這部法律是海關執行查緝、課予罰鍰的主要行政法規依據。其中,與智慧財產權最直接相關的是第 39 條之 1,該條規定:

「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此條文課予關稅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以及不得進口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之法定義務。違反此條文的處罰,依據《行政罰法》第 7 條,是以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而實務上對於注意義務的認定則似乎比一般進口人所預期的還要高,這也是此條相關爭議的核心所在。

法院如何認定「過失」?司法實務的 4 大審查重點

綜合近年多則法院判決,可以清楚看到法院在判斷進口人是否有「過失」時,已不再滿足於「我不知道」的單純抗辯,而是會採取更為嚴格的標準審視,本文整理了以下 4 個重點:

一、 查證義務的履行

進口人的注意義務始於「報運進口前」,因此申報進口後的「補救措施」,例如是否補具個案委任書或確認貨物情況,與已成立之違章行為無關,仍會受罰。

根據實務見解,進口人有義務在進口前,透過各種方式(如要求供應商提供授權文件、要求出口人提供商品實拍照、向權利人確認是否有授權)查證貨物是否確實未侵害商標權。若明知有風險卻未確認,即屬疏失。

此外,若對貨物狀況不明或存疑,也可依規定在報關前向海關申請「看樣查證」,以釐清實到貨物狀況再決定是否申報。疏於行使這些可用的查證手段,可能會被認定構成過失。而且進口申報後才採取的補救措施,無礙於已成立的違章事實。

二、 專業經驗與更高的注意義務

實務見解一般認為,專業的國際貿易業者,對於貨物通關流程的相關規定以及智慧財產權侵權風險,理應相當熟稔,且特定商品的貿易商對於相關產品的商標、標示之辨識程度,應具有較一般社會大眾及消費者更高之敏銳度。

此外,也有判決指出對於品質、製工明顯粗糙的名牌精品,即便不具專業鑑定能力,依一般智識水平如有稍加注意即能察覺有異,「單憑外觀即能知悉」為仿冒品。進口人至少有依外觀判斷之注意義務,不能以「不具備專業鑑定能力」來完全推卸責任。

三、 交易過程的合理性與風險意識

法院會檢視整個交易過程是否符合商業常情,以及進口人是否對可預見的風險採取了應有的防範措施。從實務見解中可以彙整出兩個重點:

證據須符合商業常情: 法院會嚴格審查進口人提出的交易單據。例如,大額的跨境網路交易,卻僅提出資訊不全的「手寫紙本單據」,且未能保留任何對話紀錄或電子訂單,其真實性便存有疑慮,法院可能會認為進口人的陳述有違常理,將難以採信其無過失之主張。

對侵權風險的漠視: 若進口人承認其訂購的是「外觀相似但無品牌」的商品,此舉本身即顯示其已認識到該商品有侵權風險。在已知存在高度風險的情況下,卻未能採取更進一步的查證措施(例如要求賣家提供最終出貨產品的照片),其主觀上的過失不言而喻。

四、 刑事無罪與民事和解,不影響行政責任

這是最常出現的抗辯,但法院一貫認為,這兩者均不能作為免除行政罰的理由。

刑事無罪 ≠ 行政責任無過失: 刑事上的商標法犯罪,構成要件是主觀上的「明知」(故意);而《海關緝私條例》第 39 條之 1 的行政罰責任基礎包含了「過失」。因此,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的無罪判決,僅能證明行為人沒有「故意」,但不能證明其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

民事和解 ≠ 免除違章事實: 進口人在貨物被查扣後,與權利人達成和解或取得授權,這僅是處理雙方民事關係的私法行為,並不能改變在貨物進口那一刻,「報運侵害商標權物品」的違章事實已經發生。

結論:進口人應建立更嚴謹的合規流程

綜合上述判決,司法實務的見解已非常明確:在海關查扣案件中,幾乎沒有「不知情」的抗辯空間,法院在審查進口人是否有過失時,態度上已趨近於「推定過失」。法院通常會嚴格地審視進口人是否已採取積極的查證措施。這意味著,對於進出口業者來說,需要將風險管理與合規查證內化為日常業務的一部分,建立更嚴謹的內部控管流程:

  1. 建立供應商審核機制: 對於初次交易或來源可疑的供應商,應進行更嚴格的背景調查與商品查核。
  2. 確保所有交易環節留下完整書面紀錄: 任何口頭承諾都不可輕信。從詢價、下單、付款到出貨前的確認,所有通訊紀錄、正式訂單、商品實拍照都必須完整保存,以作為日後證明自身已盡查證義務的關鍵證據。
  3. 積極準備無侵權證明: 在交易契約中,可要求供應商提供無侵害第三方智慧財產權的擔保聲明或相關授權文件,並約定若有不實應負擔的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的後果不僅止於單次裁罰。根據該條例第 45 條規定,處分確定後 5 年內再犯同一行為者,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犯 3 次以上者,更得加重 1 倍。這意味著,每一次的違章紀錄都可能成為未來加重處罰的依據。因此,建立嚴謹的合規流程,不僅是為了應對當下的查扣,更是為了避免未來面臨更嚴峻的法律風險,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