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水貨會有什麼法律問題?一文讀懂台灣平行輸入的法律界限

隨著全球化的浪潮與跨境商務的興起,我們經常能在電商平台上看到標榜「平輸」、「航空版」的商品,從電子產品、包包配件,到保養品等等都屢見不鮮,且價格往往比台灣總代理商更有競爭力。這種透過非正式代理管道進口的行為,在法律上則有個專有名詞:「平行輸入」。

對經營者來說,平行輸入看似是一門單純的價差生意,但在低買高賣的利潤背後,若未釐清法律界線,可能在不經意間觸犯《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等法規,可能面臨鉅額賠償責任。

本文將解析台灣法律對平行輸入的規範架構,協助商家釐清合法販售的條件,並提供一套實務上的合規操作指南。

cargo ships docked at the pier during day

一、基本原則:販賣「真品」平行輸入商品的合法性

平行輸入是否被法律所允許,核心在於平衡「智慧財產權人的權益」與「消費者的市場選擇」。

(一) 權利耗盡原則

智慧財產權法中有一項重要的「權利耗盡原則」(Doctrine of Exhaustion),又稱「第一次銷售理論」(First Sale Doctrine)。

這項原則的意思是:權利人一旦首次將商品銷售出去,他對這件商品的權利就已經「耗盡」了。權利人無權阻止他人將該「真品」轉售。

然而,此項原則根據耗盡發生的條件,根據銷售的地域又可以分成「國際耗盡」或是「國內耗盡」。所謂「國際耗盡」是指只要商品在世界上任何角落經合法售出,權利即告耗盡;「國內耗盡」則是指權利僅在該國境內銷售後才消滅,如果第一次銷售是在國外發生,就不算數。

換句話說,A 商品上的特定權利如果是採取國際耗盡原則,水貨商在日本購買了 A 商品,就可以正常銷售;反之,A 商品上的特定權利如果是採取國內耗盡原則,由於水貨商是在日本而非台灣購買了 A 商品,因此銷售行為仍然會受到該特定權利的拘束。

(二) 商標法/專利法 v. 著作權法

目前,依據《商標法》及《專利法》規定,台灣在商標與專利兩項智慧財產權採納了「國際耗盡原則」。因此只要販售的商品(如服飾、家電、3C 產品)是從國外合法管道(如國外官網、賣場)購得的「真品」,且沒有違反法規的特殊限制,在台灣轉售原則上不構成侵權,這也是目前平行輸入能夠合法存在的主因。

相對地,《著作權法》採取「國內耗盡」原則,對平行輸入有嚴格的限制。依據《著作權法》規定,未經授權而輸入著作原件,即視為侵害著作權。僅開了極為狹窄的例外,例如為供私人利用或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且只能輸入一份,所以商業性質的進口均屬違法。

因此水貨平行輸入的第一道紅線便是「是否涉及著作權」。

(三) 哪些商品屬於受限的「著作權商品」?

簡單來說,凡是以「作品內容」為主要價值的商品,皆可能是涉及著作權的商品。如果打算販售下列商品,即便貨源是 100% 的正版真品,未經授權進口並回台灣販售,原則上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

  • 影音出版類:音樂 CD、DVD 或藍光影碟、外文書籍、雜誌、攝影集。
  • 數位軟體類:電腦作業系統、各種應用軟體、家用遊樂器(如 PS5、Switch)的實體遊戲片。
  • 美術藝術類:國外設計師或插畫家之原裝海報、具原創美術設計之限量公仔或模型。

輸入前述商品進行商業販售,有高度可能涉及著作權,是平行輸入業者應避開的「紅線」。

二、行銷風險:除了商品來源,行銷方式也是關鍵

即便販售的是合法的非著作權商品,若行銷手法不當,仍可能構成違法。以下是實務上常見的三種違規型態:

(一) 商標法風險

依據部分實務見解,權利耗盡原則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平行輸入之「真品本體」。進口商基於銷售需要,而在「真品本體」以外使用商標之行為(例如在網站陳列真品影像販售、在網頁或商品說明書上使用商標廣告),並不適用權利耗盡原則,仍可能會構成商標侵權。

權利耗盡原則僅保障水貨商能「賣平行輸入商品」,但不代表可以隨意銷售產品或是任意使用原廠商標。對於商標法所規範的界限,可以區分「商品本身」與「行銷推廣」兩個層面來看:

1. 商品本身的權利耗盡例外

依據《商標法》規定,販售真品原則上不侵權。但若有「變質、受損」或「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例如:拆封分裝、更換零件、磨損序號)等情形,則屬於權利耗盡的例外。此時商品品質已發生變化,不再是原廠預期流通的狀態,甚至可能影響商譽。所以此種狀況下商標權人(代理商)仍得主張權利,禁止該商品販售。

2. 行銷推廣的商標使用界線

至於在廣告、網站或社群媒體上使用商標,依據實務見解,如果商品是原裝銷售(未經加工改造),水貨商為了「說明商品」,可以適當在廣告或商品說明書中,附加該商品的商標圖樣。

但如果使用方式超越了「單純說明」,例如在網站、廣告、物流管道上使用商標,讓消費者誤認為是官方代理商、授權經銷商,這就不是合理使用,而可能會構成商標侵權。簡言之,賣真品可以「適度秀 LOGO」來說明在賣什麼,但不能「喧賓奪主」讓消費者以為是原廠代理商。

(二) 著作權法風險

除了前述提到的著作權法原則上禁止平行輸入的議題,常見水貨廠商在行銷時便宜行事,直接複製代理商官網或是其他水貨商網頁所放上的廣告圖文。但是由於他人官網上的內容,包括照片、文案、設計圖樣,本身就是獨立的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

直接複製、擷取使用,可能會侵害著作權人(代理商或其他水貨商)的「重製權」;將複製或擷取內容上傳到自己賣場的行為則侵害了「公開傳輸權」。這與販售的商品是否為真品無關,是一個獨立的侵權行為。

(三) 公平交易法風險

法律並不禁止價格競爭,而禁止「不公平」的競爭。對於不公平銷售水貨的行為,可能分別涉及《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禁止不實廣告(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以及第 25 條禁止搭便車行為(「欺罔或顯失公平」)。

1. 第 21 條:禁止不實廣告(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此條禁止業者在商品或廣告上,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

由於進口商資訊與售後服務攸關,屬於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事項,因此水貨商若冒充或攀附官方代理商通路外觀、積極使用或消極保留一些誤導性的標識,甚至是謊報來源為總代理,都可能屬誤導消費者的「虛偽不實」行為,恐怕會違反公平交易法。

2. 第 25 條:禁止搭便車行為(欺罔或顯失公平)

公平法第 25 條是概括條款,禁止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包含「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的不公平行為。公平會的處理原則則進一步規定,若平行輸入業者以「積極行為」讓人誤認為自己進口的水貨是代理商進口銷售的商品,就算是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的一種類型。

實務上,法院可能會關注兩點,首先是代理商需要舉證證明其已投入相當程度之努力,並在交易市場擁有相當經濟利益,例如為了建立起品牌形象與價格體系,已經投入鉅額的行銷費用、通路建置與售後服務成本。如果無法舉證,法院也可能不承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

其次是水貨商是否有「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以積極行為使人誤認為是原告或其代理商銷售之商品,例如實務曾有肯定案例是水貨商刻意透過顯著使用原廠商標、縮小自身標識或平行輸入字眼及模仿專櫃外觀設計等積極行為,使整體呈現的特徵與代理商經營官方通路相仿,給人的整體外觀感受並無明顯差異。

三、合規清單:平行輸入業者的自我檢核表

為確保經營長久,業者應謹守「誠實透明,釐清界線」的核心原則,建議在進貨與行銷時,依序檢核以下項目:

【商品類別確認】
□ 確認商品未包含「著作權」(如光碟、書籍、軟體)。
□ 確認商品不涉及特定法律管制(如藥事法規定之藥品、醫療器材)。

【進貨與來源管理】
□ 完整保留國外採購單據,證明商品為自合法管道購得的真品。
□ 確認商品維持原廠包裝,未經私自拆解、加工或改造。

【行銷素材獨立性】
□ 原創內容:自行拍攝商品照片、獨立發想並撰寫商品文案。切勿複製或盜用任何官方或代理商的圖文影音。
□ 商標合理使用:若需提及品牌名稱,僅以「文字」描述品牌,避免在行銷素材中濫用原廠 LOGO。

【資訊揭露與透明】
□ 明確標示:在標題、廣告及頁面顯著位置標明「平行輸入」或「水貨」。
□ 清楚告知售後保固由「賣家」負責,而非由原廠或總代理提供。
□ 出貨前檢查商品標籤,覆蓋或移除印有「其他代理商資訊」之內容。

四、結論

平行輸入是一門充滿機會的生意,但也高度考驗經營者的合規意識。成功的業者不應僅聚焦於獲取「價差」利潤,更應將「合規經營」視為品牌立足市場的專業護城河。

法律並非要保護代理商的市場獨佔地位,而是要確保一個資訊對等、公平透明的競爭環境。只要確保商品不屬於著作權限制類別、貨源真實且合法、行銷素材原創、資訊誠實揭露,平行輸入便能在合法的前提下,成為一門具競爭力的生意。完善的法律素養不僅是避開糾紛的盾牌,更是確保事業穩健成長、守護商業價值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