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R 出口管制判斷流程圖

階段一

此交易是否落入 EAR 管轄範圍?

再出口(Re-export)

是否從台灣出口「美國原產」的貨品、軟體或技術?

微量原則(De Minimis)

台製產品的美國來源「管制」組件價值,是否超過總價 25%?

外國直接產品規則(FDP Rule)

台製產品是否為特定美國技術或軟體的「直接產品」?

階段二

交易是否涉及高風險「對象」、「目的地」或「用途」?

交易對象

是否在 DPL, Entity List, MEU 清單上?

最終目的地

是否為禁運或受制裁的國家?

最終用途

是否涉及禁止用途或存在紅色警戒?

階段三

貨品是否有 ECCN 編碼?

判斷貨品分類

如果貨品不屬於任何 ECCN,則會被歸類為 EAR99。

階段四

ECCN 貨品許可分析

商品有 ECCN 編碼

須進一步查詢 CCL 與國家列表,判斷是否需要許可證?

結論:EAR 不適用

僅需遵循台灣本地出口管制法規。

結論:須申請許可證 / 交易受管制

除有例外,交易在取得 BIS 許可前不得進行。

結論:無須許可證(NLR)

基於目前的分析,交易無須申請許可證即可進行。